(ChinaZ.com)12月10日 消息:昨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規定稱,對于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數據顯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為45.65%。
其中,《解釋》明確了電商平臺責任承擔以及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
《解釋》稱,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食品,或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此外,該《解釋》還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所有食品必須清晰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
了解到,11月2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其中,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