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所享有的“微粒貸”注冊商標被擅用,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10萬元。10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通報,法院一審判決上海岑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6.5萬余元。
原告:軟件注冊“微粒貸”侵害商標權
騰訊公司訴稱,其是“微粒貸”文字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在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以及金融貸款、金融信息、網上銀行等類商品服務上。
被告一岑燁公司開發使用軟件“微粒貸款”并通過該軟件提供金融服務,被告二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微粒貸款”軟件提供金融服務,原告認為,“微粒貸款”與“微粒貸”皆為文字商標,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并給原告造成損失。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庭審現場。 海淀法院供圖
岑燁公司辯稱,“微粒貸款”與“微粒貸”服務類別不同,“微粒貸”是貸款產品,提供的是貸款等金融服務,“微粒貸款”是貸款超市,是一個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務;原告主張賠償金額和合理費用畸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微粒貸”沒有手機APP,作為手機端軟件的“微粒貸款”并不會造成混淆,且存在時間只有幾個月而已,非常短暫,并沒有對“微粒貸”商標造成任何損害。
智借公司辯稱,智借公司與岑燁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關系,也未主動通過“微粒貸款”軟件運行界面提供過任何服務;岑燁公司運營的“微粒貸款”軟件界面中跳轉至智借公司運營的“速貸之家”軟件界面的代碼可通過公開渠道輕易獲取,原告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明二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系。
一審:商標具有較高相似性 軟件公司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岑燁公司將“微粒貸款”用于其軟件名稱,并在其運營的軟件頁面突出使用“微粒貸款”的行為系將“微粒貸款”用于其商品并進行宣傳的行為,系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屬于對“微粒貸款”的商標性使用。
“微粒貸”商標與岑燁公司使用的“微粒貸款”的標識之間具有較高的相似性,岑燁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被告岑燁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智借公司運營的“速貸之家”軟件中未顯示有涉案侵權標識,未有證據顯示二被告之間具有合作關系,且“速貸之家”的網頁地址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岑燁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貸之家的網站鏈接,鑒于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二被告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故本案僅岑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因岑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軟件不再運營的證據,再行判決停止侵權已無必要。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侵權行為給其商標聲譽造成損害,對消除影響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注冊商標“微粒貸”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賠償數額范圍內酌情確定30萬元的賠償數額,根據原告提交證據確定合理支出為6.565萬元。
(來源:新京報 記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