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吳亦凡是加拿大籍,這種“名人”犯事,加拿大政府應該假惺惺地表示一下嘛,就沖著人權這個幌子,加拿大政府官員也應該驚詫并憤怒,然后嗶嗶幾個星期。現在看來,加官員真不是什么好貨色。以往風評這么好的一個青年,居然犯了花案子,還偷稅漏稅,真的不知死活,按理說,他出道14年左右,歌手、演員、作曲,至少賺了上百億,這種情況下還要偷漏稅,其貪心不足,實在令人憤慨。
還有報道說他在洛杉磯強奸未成年女粉絲,這就更加罪惡滔天了,未成年少女啊!在我國,夠得上20年刑期了。有一點不明白,吳家財雄勢大,為什么沒有聘請30名律師,打一場轟轟烈烈的官司呢?人家女明星張庭涉嫌傳銷而已,就找來30個著名訟棍助陣,看來吳家是不想花錢的主。
13年刑期,表現良好的話,可能減刑到10年吧,人生幾個10年呢?那些女粉絲們,又能等幾個10年?不少人哭得肝腸寸斷。說好了一起到監獄門口去蹲守,唱歌子的呢?看來,粉絲也是一群靠不住的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