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吳亦凡,今天被正式宣判。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不出所料,吳亦凡所涉及的罪名不僅僅是強奸罪,還包括聚眾淫亂罪。其中強奸罪刑期超過10年,即吳亦凡在犯下強奸罪時,情節十分惡劣。
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會被判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官方通報并沒有說明吳亦凡犯罪的具體情節,不過根據之前都美竹的舉報,有可能是“奸淫幼女多人”,當然也有可能是其它情況,比如“強奸婦女情節惡劣”。這涉及到被害人隱私,自然通報不能說的太多。特別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了,就更要注意。
有的人會問#吳亦凡案件為何拖了這么久# ?其實對于這種重罪來說,特別是針對這種在全國范圍內影響極大的案件,一年多的訴訟時間不能說拖了很久,這只是一個很正常的訴訟時間。
關于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大家自行計算吧。
1、公安刑事拘留30天;
2、檢察審查逮捕7天;
3、公安偵查期限60天;
4、檢察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
還有: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而對于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別報上級和省級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1—5月。
而且吳亦凡的案件,應當涉及的不止吳亦凡一人,所以案情不僅僅是復雜,可能還極其復雜。當然,那是另案處理了。
具體#附加驅逐出境什么意思# ,簡單的說是外國人罪犯刑罰執行完了,就把他強制驅逐出中國。所以,不存在什么#驅逐出境是在境外坐牢嗎# 。
也就是說,吳亦凡在我國服刑完畢,就必須回到他的祖國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