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判了!網友:是先服刑再驅逐還是先驅逐出境再服刑?
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作為一名外籍人士,大家看到了對吳亦凡判決的特殊性:除了判處刑期外,還附加驅逐出境!
吳亦凡,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廣州,父母離異后隨母親生活,10歲移民加拿大溫哥華。中學回到廣州七中就讀,以后又回加拿大繼續求學。高中就讀加拿大溫斯頓爵士邱吉爾中等學校。合著他就是一個地道的國人,披著的卻是一張外籍的皮。
然而,就是這張外籍的皮,可沒少讓他在國內撈金。娛樂圈撈金,大都是愿打愿挨的事情,這個本無可厚非。然而,小小年紀卻淫性獸發,打著戀愛的幌子,干著禍禍人的勾當,這也叫丟人丟到圈外來了。同時,這個案件也給那些盲目的追星族們上了很好的一課:盲目追星,有時候會賠了夫人又折兵的。
吳亦凡判了!這無疑是個大快人心的好消息!有的網友不禁發問:他是先服刑再驅逐,還是先驅逐再服刑呢?
為此,知名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吳亦凡需服刑完畢,再被驅逐出境。
吳亦凡事件曝光后,央視網評論道:做藝先做人,做人德為先。藝人不僅是職業,更肩負社會責任。吳亦凡事件鬧成這樣,已不是娛樂八卦,而是一起影響重大的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以此為鑒,我們更要進行冷思考,到底什么樣的人,能戴起“明星“這頂桂冠,并接受大眾審視,承擔榜樣責任。
人民日報的評論更是一針見血:外國國籍不是護身符,名氣再大也沒有豁免權,誰觸犯法律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請記住:人氣越高越要檢點自律,越當紅越要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