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2月24日 消息:據上海浦東法院消息,2020年4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服務協議》,委托被告以“帶貨綜藝植入+帶貨短視頻+兩期直播”的形式為原告的巧克力品牌提供推廣服務,并約定兩期綜藝的播出時間分別為同年4月25日和5月2日。當天,原告按約支付了52.8萬元的保證金。
4月16日,被告提出,因不可控因素,兩期節目需改期至4月30日和5月1日播出,原告表示同意。誰知到了4月29日,原告又被通知,本該于次日播出的節目還需再延后近2周才能播出,原告對此明確拒絕,并于5月6日向被告遞交《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服務協議》、返還保證金。被告對此未予理會,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節目播出時間的選定是考慮到要沖“五一”銷量,“五一”之后天氣炎熱,巧克力需要冷鏈運輸,這將會增加銷售成本,故合同履約時間對其至關重要。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服務,甚至在一次延期后仍未能播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保證金。
被告辯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自己已經完成大部分義務,首期節目也已于5月13日上線。至于履行時間的變動,是由不可控因素導致的。并且,巧克力的最佳銷售時間之一是“5·20”,原告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因此,《服務協議》仍可繼續履行,原告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徑行解約。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原告已按約預付保證金,被告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對原告產品進行綜藝植入。即便因第三方平臺因素導致的延期,按約亦應控制在一周之內。然而在該合理期限內,被告不僅未履行義務,還表示仍需延期,故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發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于2020年5月7日送達,《服務協議》即于當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被告在收到解約通知、明知合同已解除的情況下,應終止履行。至于其之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播出節目等行為,并未通知原告,亦未經原告同意或追認,不構成適約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的訴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