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消息,根據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最新裁定,蘋果旗下的 Apple Music商標不得用于現場表演。
蘋果公司于 2017 年擴展了 Apple Music 品牌適用范圍,添加了對 Class 25 的支持,涵蓋范圍廣泛的服裝和各種產品。
IT之家附適用范圍內容如下:
衣服;鞋類;帽子;襯衫、T 恤、運動衫、慢跑服、長褲、褲子、短褲、背心、雨衣、布圍兜、裙子、襯衫;連衣裙、背帶褲、毛衣、夾克、外套、防雪服、領帶、長袍、帽子和帽子、遮陽板、腰帶、腕帶、圍巾、睡衣、睡衣、內衣、內衣、靴子、鞋子、運動鞋、涼鞋、短靴、拖鞋襪、泳裝;防水衣服;雨衣;化妝舞會和萬圣節服裝。
小號手查理?貝爾蒂尼(Charlie Bertini)對此表示異議,他于 1985 年開始在其音樂會上使用 Apple Jazz 品牌,表示這兩個商標在現場表演時會產生混淆。
美國商標局法庭同意這兩個名稱過于相似,不允許同時使用這兩個名稱。在此前的判決中,由于蘋果在 2007 年從甲殼蟲樂隊的公司 Apple Corps 購買了 Apple Music 商標,而該商標最早注冊于 1968 年,因此,法庭作出了有利于 Apple 的裁決。
據路透社報道,上訴法院現已推翻該裁決,IT之家翻譯部分內容如下:蘋果不能將其現場表演的商標權“套用”到 Apple Corps 的錄音商標上,這是一種不同的商品類別。
【來源:IT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