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3月28日消息: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于3月23日發布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與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
原告麒麟童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刪除斗魚主播“劉飛兒faye”(斗魚房間號265438)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關侵權視頻;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被告斗魚公司則辯稱,原告提交權屬證明文件有瑕疵,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歌曲《小跳蛙》的相關權利并不明確,其起訴主體并不適格;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平臺,對涉案行為的發生沒有明知應知的過錯,且已盡到了合理的監管提示義務,并未因涉案行為直接獲益,無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麒麟童公司是涉案歌曲《小跳蛙》的錄音制作者,享有涉案歌曲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認為,涉案視頻產生于斗魚直播間,直播方與斗魚平臺簽訂的《斗魚直播協議》中,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用結算以及直播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直播方在被告平臺提供直播服務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由被告享有。根據上述協議內容,斗魚公司對涉案視頻成果享有利益,應當有義務審查涉案視頻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斗魚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經比對,與原告主張的涉案錄音制品中的涉案歌曲在詞曲、編曲上無明顯區別,且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二者的差異,故該行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對涉案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