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向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件債務人梁先生送達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償債務。這意味著我國破產制度的標志性事件——全國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已正式執行完畢。通過申請個人破產,依法按重整計劃清償債務,梁先生真正實現了個人的經濟“重生”。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首案”執行完畢,為我國境內的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對于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積極意義。”市人大代表、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厲明說。
對大多數人而言,個人破產是一個新鮮詞。一些網友擔心,這一制度是否可能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損,或可能縱容“老賴”惡意逃避債務。
那么個人破產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制度?如何避免“老賴”鉆漏洞?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就此采訪多名法律界人士。
“誠實”“不幸”是申請破產的關鍵詞
全國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執行完畢的消息,引起社會和輿論廣泛關注。雖然很多人時常把“窮到破產”的話掛到嘴邊,但對個人破產的法律內涵和后果,還是不甚了了。
綜合多名法律界人士說法,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通俗地說,個人破產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能力按時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的責任。
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時期,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有相應的個人破產法律。
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境內的首次亮相。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一條例的出臺,補足了自然人作為市場主體救濟與退出的制度空白,進一步完善了市場主體退出機制。
法律界人士認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誠實”“不幸”是申請破產的兩個關鍵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厲明說。
2021年7月,深圳法院裁定全國首個個人破產重整案,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梁先生案。梁先生2018年創業,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資產不足以清償為創業所欠債務。深圳中院受理梁先生個人破產申請后,進行破產重整。按重整計劃,3年內,梁先生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費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今,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梁先生的債權本金100%清償,近30萬元的利息、違約金等免于償還。
個人破產制度在保護誰?
市場經濟之下,難免會出現失敗者,因為投資失誤、經營不善,背負巨債無力償還,當事人本身沒有逃債的惡意,也沒有揮霍、轉移、隱匿借來的財務。在這種情況之下,哪怕債權人贏得了官司,也幾乎沒有財產可以執行,而且不同債權人之間還面臨如何分配剩余財產的難題。
法律界人士指出,現實中存在大量實質已“破產”的個人,成了無法實際執行的被執行人。如果機械地要求償還所有債務,一是客觀上做不到,二是有違基本的人道原則。這種局面對于債權人、債務人,甚至對于執行法官都是一種拖累。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退出機制。
“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破產保護制度,既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對債務人的保護。”市人大代表、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劉正東表示,從債權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債權長期無法實現,而從債務人的角度看,這樣的狀況也難以破解,雙方都陷入了死胡同。而有了“個人破產制”之后,特定情形下允許個人破產,也就同時給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可預期的“出路”。
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因為不涉及個人破產,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填補了這個空白。劉正東和厲明都認為,社會對于個人破產法有著迫切需求,企業破產法難以滿足社會紛繁復雜的需求。深圳的試點經驗和顯著成效充分表明,個人破產法可以在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和防范惡意逃債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個人破產法的出臺也將大力改善法院“執行難”的局面。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誠實而不幸的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依法免除債務、實現重生。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為他們提供法治化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手段,也難言在法律制度上給人以重頭再來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既防止借破產逃廢債務,充分保護債權人債權,又保證債務人及家庭的合法權益,寬容失敗、鼓勵創業、保護企業家精神。
被裁定“破產”就不用還債了?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的豁免并不是絕對無條件,更不是簡單的欠錢不用還。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程序有三種,即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法律界人士解釋,個人破產清算,是除了保留生活所需的豁免資產以外,其他所有資產都拿出來清償債務。之后有3-5年的監督考察期,在考察期里,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收入,除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之外,且是最低水平的生活所需,其余收入都要拿出來還給債務人,通過考察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
個人破產重整,即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把欠的錢制定一個歸還方案,方案以外的豁免債務不用還,這需要通過雙方協商來制定還款方案。梁先生案就是屬于重整案例,在一定期限把本金還掉,當事人提前還了本金,重整計劃就執行完畢,剩余的其他債務利息和違約金就不用還了,也沒有考察期。
“如果走個人破產清算,意味著目前所有資產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收入都要拿出來還債。三到五年的考察期間,也要拿出來還債。過了考察期,沒有還的債務部分可以豁免。如果走個人破產重整程序,對債務人的生活沒有限制,這個過程中允許債務人經營和投資,錢在監督之下用于執行重整計劃,但是此前商定要還的錢必須按時還掉。還完后,其他債務可以豁免,屬于有限還債。”劉正東說。
從中可見,個人破產制度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以梁先生案為例,根據債權人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他只需償還本金,免去了不斷累計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不這樣,債務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連利息和滯納金都還不起,債務會一直滾雪球,債務人被壓垮。同時,這筆債務也可能會成為債權人的一筆爛賬。”劉正東說。
當然,并非所有債務均可免除,其中具有人身屬性的賠償金和贍養費債務是不能免除的。同時,其他債務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除了保留維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財產以及其他特定財產外,其他財產和收入都應當用來償還債務,并且還要經過三至五年的免責考察期,沒有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并且經法院裁定認可,才可以免于償還剩余債務。
會否成為“老賴”逃債溫床?
從社會輿論來看,公眾對于個人破產制度最大的顧慮,是擔心這一制度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溫床。“這就要求制度的配套規范和管理落實到位。”厲明表示。
如何避免出現“老賴”惡意討債的情況?“個人破產的目的是要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從沉重的債務負擔中解脫出來,對于那些企圖利用破產制度逃廢債務的人,要通過制度機制把他們擋在門外,甚至對其追究責任予以懲戒。”厲明認為,在制度設計的時候,要同步采取防范逃廢債的特殊措施。比如規定債務人一并申報家庭財產;規定債務人特殊關系人協助查明債務人財產的義務;嚴格債務免除的法定條件,并規定在考察期發現逃廢債務情況的法律后果;明確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債權人及社會監督等。
實際上,深圳除了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破產管理人制度、個人破產信息公示等。“這是一整套組合拳,保障個人破產重整程序能夠順利走完。”劉正東舉例說,比如個人破產信息公示,可以查到個人破產申請人有多少債權人、有多少資產,并接受社會監督。“這套監督機制如果嚴格執行,是不會縱容老賴的。”
法律界人士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救濟的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而債務人是否盡力償債是判斷債務人是否“誠實”的重要標準。即便進入破產程序,盡力償債仍是對債務人關鍵性的要求。企圖通過破產“賴賬”的行為既不被制度允許,也無法通過程序檢驗,無法獲得破產救濟。
無論是立法初衷,抑或實踐操作,個人破產制度都不是給老賴放水,更不是讓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渡钲诮洕貐^個人破產條例》對此扎緊籬笆, 防范“假破產,真逃債”。比如,明確“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報酬請求權”等都是“不能免除的債務”,防止老板借機抵賴員工薪水;“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不當處分財產和財產權益”是無效的,對此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的試點經驗和顯著成效充分表明,個人破產法可以在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和防范惡意逃債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厲明說。
如何完善及推廣個人破產制度?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破產制度,非一時之功,初期探索尤為艱難。而從長遠來看,有必要制定一部《個人破產法》,或是同時規范企業破產與個人破產的《破產法》。
結合當前的實踐經驗,個人破產制度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補足。比如,由于缺乏個人財務制度,債務人整理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情況大多比較混亂,而目前還沒有建立個人破產申請前的輔導制度,導致法院審核申請材料、辦理個人破產案件推進緩慢。
再比如,和解程序是清理債務人債務比較好的方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專門規定了和解程序,不僅有庭內和解的規定,還預留了庭外和解與庭內確認的接口。和解前置程序有利于個人破產案件辦理,是個人破產配套機制建設的重要一環。但目前和解制度還不完善,庭外和解工作還沒有開展。
“從效果來看,深圳率先試水個人破產制度,對招商引資和營商環境都起到了正向作用。”劉正東說。
作為市人大代表,厲明和劉正東此前都曾提交相關議案和建議,建議上海借鑒深圳經驗,探索地方立法,填補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空白。“可以在浦東新區先行先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邊實踐邊完善,總結經驗后再向全市推廣。這對于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活力都有積極效應。”厲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