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了
房貸留給了父母
老人表示還不起
想解除合同拿回購房款
這能行嗎?

繼承人無力負擔房貸,
要求解除合同
2022年6月,濟南章丘,王某在某小區以首付加房貸的形式購買了一套商業住房。2023年2月,王某不幸去世。
王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僅有年逾六十的父母,王某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承受該商品房買賣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但王某父母以務農為業,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無力負擔高額房貸。
因此王某父母訴至濟南市章丘區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退還購房款等訴訟請求。
法院:
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繼承人有權解除
小區開發商在答辯過程中稱,公司現在資金運轉困難,涉案房產已經辦理了備案登記,自己也不知道王某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故不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案件承辦法官經審理查明,王某父母是王某僅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王某父母在缺乏獨立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額向銀行還貸的能力和現實可能性。
因此,法院認為王某去世后,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王某父母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向開發商進行法律釋明的前提下,開發商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配合王某父母解除與某銀行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法官: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條款屬于法定免責條款。
本案中,王某的去世已經構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已經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后,王某父母作為王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王某已經支付的購房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四川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