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宗因為街拍而產生糾紛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肖像權的侵害和保護問題。究竟對他人拍照,怎樣算是侵犯肖像權呢?如果只是把他人照片保存于自己手機里未做他用,算是侵犯肖像權嗎?遇到肖像權被侵犯,該如何維權呢?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律師。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全杰
除“合理使用”外 都存在侵權風險
對于目前流行的“街拍”行為,是否屬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呢?如果只是拍照保存于自己的手機內,而不發布或者公開,那是否也侵犯肖像權呢?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陽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吳陽說,近年來法律不斷完善,肖像權保護規則也在變化,法律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一個明顯修改之處,就是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
“法律所規定的‘制作’,是指通過拍攝、雕塑等方式再現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因此,未經肖像權人允許,擅自拍攝他人肖像的行為,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權。”吳陽說,只要用手機拍到對方,屬于法律上的制作行為,如果未得到對方允許,就屬于侵權;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
合規新聞拍攝不屬于侵權
不過,吳陽也指出,法律上也有“除外”的情況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如果確實是為新聞報道需要而拍攝,可以不經同意。但也有一個前提,就是不可避免的拍攝、使用、公開,也就是說,能避免的還是盡量避免,實在無法避免,才可以拍攝。”吳陽說。
懷疑肖像權被侵犯可報警
近日,地鐵上有女子懷疑男子偷拍,要求男子不能離開并檢查手機。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之前在采訪一樓盤陽臺被臺風吹落的事件時,也被物業保安員搶奪手機。
那如果懷疑肖像權被侵犯,該怎么辦?
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杰指出,最佳做法是立即現場報警,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依規處理。
“任何人都無權檢查他人物品,人身物品都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懷疑自己被侵權,理應報警,在公安部門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依法依規處理。”陳杰說,如果自行采取不適當的行動,引起不當后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覺得肖像權名譽權被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訴。”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杰說,如果因為對方侵權行為而造成工作或者生活等方面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廣州日報)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