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吳采倩)5月22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以“轉質押”形式變相買賣京牌小客車指標的案件,案涉合同被認定無效,相關車輛與錢款被要求返還。
據了解,2019年2月,陳某與某公司簽訂《車輛轉押協議》,雙方約定將該公司享有質押權的一輛京牌汽車附帶債權轉(質)押給陳某使用,陳某向該公司支付185000元。此后,車主強行開走案涉車輛,陳某起訴該公司,要求解除《車輛轉押協議》并返還所有購車款及資金占用利息。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某與某公司就案涉車輛簽訂的協議名為《車輛轉押協議》,但雙方在此之前不存在真實的基礎債權債務關系及依附于此的質押或抵押關系,且協議中明確約定“甲方(某公司)告知乙方(陳某)此車輛為抵押車輛,不能過戶,可能存在糾紛等風險,乙方認可購買”“本車甲方不做任何質量保證,由乙方現場鑒定認可購買,成交后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上述表述足以顯示該協議實為車輛買賣合同,并涉及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交易,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擾亂了國家對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此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北京二中院認為,《車輛轉押協議》被認定無效,案涉185000元應返還陳某,但因陳某簽訂協議的行為也存在過錯,且已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一段時間,所以對返還資金占用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明令禁止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承租、出借或借用京牌小客車指標。
對于想要通過“轉質押”“承租”“借用”等形式獲取北京小客車指標的公民,需要意識到,此類方式擾亂了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相關法律行為不僅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而且因其本身也屬于過錯方之一,也將面臨資金損失的法律風險。
對于像上述公司這樣從事變相交易京牌小客車行為的主體來說,一方面因法律行為無效需要返還合同款項,另一方面也會為自己帶來相關民事權益追索糾紛。
對于小客車指標所有人來說,如果想要通過“轉質押”“出租”“出借”等方式交易京牌小客車指標,進行牟利,經有關機關查處,將會面臨名下小客車指標被指標管理機構公布作廢、相關機動車被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登記且三年內無資格再次申請指標的行政處罰。
編輯 彭沖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