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為家的載體
能帶給我們安定、溫情、歸屬
但在生活中
有不少人選擇借名買房
結果卻遇到了一系列“糟心事”
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初,張三攢足了錢想在市區購買一套房子,正當他為選擇房子一籌莫展時,表弟李四的父母找上了他。
李四的父母稱李四單位準備集資建房,可以去找李四協商是否可以用李四的購房指標購買他單位的房子。
經過打聽,張三得知李四單位準備要建的房子價格低、位置好,最重要的是離自己經營的店鋪還不遠。
張三心想:如果可以買到這套房子,那可真是能省下一大筆錢。
于是,在李四父母的撮合下,張三以李四的名義購買了李四單位的房子。礙于兩人是表兄弟關系,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協議。
之后,張三便以李四的名義,分三次向李四公司繳納房款共計30萬元,收款收據由張三保管。交房后,張三進行了裝修,一直入住至今。
2021年8月,小區開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事宜,張三聯系李四協助其辦理,但李四卻再三推諉。兩人協商未果后,張三訴至法院。
昔日親密無間的表兄弟對簿公堂。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與李四雖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合同,但結合法院認定的張三與李四及其妻子的談話錄音,可以認定雙方認可李四享有房子購買指標,張三以李四名義出資支付購房款30萬元的事實。
李四辯稱購房款中的10萬元由其繳納,與談話錄音明顯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李四辯稱張三支出的20萬元購房款是借給李四的,且張三所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是因為張三女兒上學向李四借用的。如按李四所述,購房款收據原系李四持有由張三借走,那么按照常理李四應及時要求張三使用后返還,但李四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李四辯稱其只是讓張三暫時居住涉案房屋,但張三全額出資后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李四抗辯不符合常理,故不予支持。
結合張三持有的李四單位出具的全部購房款收款收據,以及涉案房屋分到后,張三進行了裝修并入住至今,且居住期間所產生的水電暖、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均由張三繳納的事實,法院認定張三與李四之間“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而“借名買房”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判決張三與李四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黔微普法、晉城中院
審核:陸建武 張艷瑩
校對:鐘微
編輯: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