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解聘通知,在離職前要做的事
從公司找你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到最終出解聘通知書,都會有一段的時間差,這段時間,就是你對手里現有證據進行盤點,查漏補缺最好的時機。你要去做這些事:
①和公司方的態度要好,哪怕你心里一千一萬個不愿意,也需要“偽裝“自己的情緒,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搜集證據;
②搜集證據的速度要快;
③搜集到的證據至少要做2處備份;
④導出電腦上的工作文檔后,清空電腦所有痕跡和文檔;
⑤注意個人的考勤問題,不能在特殊時期讓公司抓住違反公司制度的把柄。
二、離職后仲裁前,猶豫階段要做的事
第一步:咨詢律師和HR
在真正開始之前,多找一些專業的人咨詢,引入外腦,借助專業人士來評估仲裁的可行性。網上很多律師可提供免費咨詢,但是真假難辨,需要自己辨別真偽。
第二步:心態準備
可能1年甚至2年,你都需要頻繁出入仲裁和法院,面對對方胡攪蠻纏,睜著眼睛胡說八道,可能你會有打人的沖動。這種讓你怒發沖冠的事情會有很多,一旦你做了決定,就不能讓仲裁這件事左右你的情緒,影響你的生活,比如說對家人發脾氣,沒有心思展開新的工作等等。如果是這樣,你費勁心思維護來的權益就是得不償失,看淡一些,就當增加閱歷。
三、決定仲裁后,要做的事情
第三步:準備仲裁機構的表單
仲裁機構會要求員工填寫仲裁申請書和證據清單,一般是到了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候手工填寫。建議大家提前拿到仲裁要求的格式,做成電子版后在打印出來,可以避免現場反復填寫,提高申請效率。
表單1: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三部分: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表單2:證據清單
一般就是1頁A4紙就可以搞定,把所有證據統籌匯總在仲裁要求的格式下,包含:證據名稱、證據格式、證據頁數、證據支持的觀點等。
表單3:公司的運營信息
直接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不需要額外填寫。
第四步:準備證據明細
準備與證據清單配套的證據明細,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截圖、解聘通知等,有幾個注意事項:
電子版的證據明細和證據清單上的的編號要統一,便于查找;開庭前3周就要把證據的紙質版打印好;紙質證據要按照證據1、2、3進行標記,并在每一頁證據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是音頻,需要把音頻轉為文字打印,視頻和音頻需要提前刻盤;如果是音頻和視頻,需要帶著原始載體,用于現場展示使用,否則無效;紙質證據準備的分數一般是3份,公司、仲裁、自己各一份,如果被告是多人,就準備對應數量的證據。
第五步:準備證人
證人在仲裁結果的認定上,非常有力,如果能夠找到證人,一定要找。
第六步:聘請律師
如果覺得不夠自信,可以考慮聘請律師,但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避免幫倒忙。
真的遇見解聘,能不打就不打。分享的這些技巧,是為了能夠增加我們身上的“利器”,贏得談判的資格,而不是讓大家真的沖上去和公司“對打”。
我見過很多協商不一致,公司原本想補償到最后零補償,雙方走入仲裁的案子,到最后,有太多員工拿到的補償,還要低于公司最開始開出的補償金數字。
勞動爭議仲裁終局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