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總會遇到需要用錢的朋友向我們借錢,但是當我們身上沒錢的時候,很多人就會想到用信用卡套現的方式將錢借出去,那么在寫了借條,亦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是否屬于民間借貸?通過下面這個事件,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案情簡介
近日,老河口法院薛集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和被告系多年好友,因被告欠下信用卡債務無力償還,便找到王某借款。出于朋友關系,原告多次通過自己的信用卡套現3萬多元借給被告使用,而雙方也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滿后,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王某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老河口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的借款資金來源系信用卡套現獲得,認定王某采取刷卡套現的形式,將信用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套現,并轉借給被告使用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關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從而認定雙方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應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轉款。因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后,法官明確告知雙方不能進行信用卡套現轉貸,被告拿到判決書后主動返還了部分錢款,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剩余錢款分期返還。
法官提醒
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可見,不能夠通過刷卡套現,也不能夠通過刷卡出借貸款。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的,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是犯罪!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