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谷女士與蘇先生曾是戀人關系,蘇先生多次以做生意遇到困難為由向其借錢。為了幫助蘇先生進行資金周轉渡過難關,谷女士多次刷取信用卡套現,然后通過支付寶轉賬借給對方,金額共計15萬元。蘇先生向谷女士出具欠條,承諾到期償還。后兩人分手,因到期未還款,谷女士將蘇先生訴至法院。她稱,考慮到對方經濟困難,套現后所產生的一系列手續費、管理費等均未向蘇先生主張,只要求償還本金,但其仍遲遲不予歸還。法院最終判決谷女士與蘇先生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效,蘇先生須向谷女士償還15萬元本金。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谷女士與蘇先生之間就15萬元支付寶轉賬成立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谷女士通過支付寶對蘇先生的匯款資金來源于信用卡套現,屬于上述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故應認定為無效。
雖然借款合同無效,但是蘇先生仍然應當返還上述款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蘇先生應當向谷女士返還因合同取得的全部資金15萬元。
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經濟往來以及借款十分常見,但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的貸款進行轉貸,不僅違反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強制性要求,還違背了金融監管規則,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金融機構的貸款”不僅包括從各種銀行和平臺貸款,還包括使用信用卡、“白條”等渠道進行套現。與使用自有資金出借相比,金融轉貸行為的法律風險更大。一旦借款方不能如期還款,出借人需要獨立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并負擔相應的貸款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即使借貸雙方對銀行息費負擔作出過明確約定,由于借款合同無效,上述約定也有較大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總之,出借人不但本金有可能得不到償還,還可能要自行承擔貸款利息等風險。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