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
戀愛時的轉賬性質該如何認定?
一方簽下欠條答應償還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求返還戀愛期間轉賬引糾紛
朱某在戀愛期間向苗某轉賬幾十次,共計41681元。雙方分手后,朱某要求苗某償還所有轉賬。苗某給朱某出具欠條:“今欠朱某41681元,大寫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整,從2021年9月開始,每月還四千直至還清”。欠條落款人為苗某,并注明落款日期及“以上由本人書寫,真實有效”字樣。

分手后苗某拒絕還款,朱某將其告上了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法院:欠條有效
應依法償還錢款
苗某辯稱:案涉款項均非借款,部分1314元、520元的款項系朱某為表達愛意對其的贈與,剩余都用于雙方共同吃飯、購物等。并表示出具欠條是受朱某脅迫,并非其自愿。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爭議焦點一,朱某在戀愛期間給苗某轉賬520元、1314元的部分,雖然沒有轉賬附言,但這些具有特殊含義且在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可以推定為情侶一方對另一方表達愛意、維系感情的贈與。至于苗某主張的剩余款項用于雙方共同消費,沒有舉證證明,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爭議焦點二,根據苗某陳述,出具欠條時,有民警在場,出具欠條后苗某自主離開現場。在苗某認為受脅迫的情況下,當場并未向民警求助,事后也未采取報警等措施,苗某的辯稱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處,且其也未提交能證明存在脅迫情形的證據,故法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出具的欠條內容清晰,表意明確,不存在無效和可撤銷情形,應認定合法有效。
爭議焦點三,朱某向法院提交了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其向苗某支付41681元的事實,苗某對此也無異議;苗某出具的欠條合法有效,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雖然轉賬中的520元、1314元部分,可以推定為贈與性質,但苗某出具的欠條載明欠款數額為總數41681元,該行為已表明其同意將該部分款項也作為借款一并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苗某應向朱某償還欠款41681元。
綜上,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轉賬是贈與還是借款
應在轉賬時明確表達
戀愛期間,戀人間轉賬的性質,應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并綜合考慮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花費的用途等,合理區分贈與和借款。如像本案中,既有一方實際提供款項的事實,又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條、借據等與之印證的借貸合意,則可以認定雙方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借款方有償還欠款的義務。
戀人之間的轉賬若無贈與的意思,應該在轉款時明確表達,并留存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無法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綜合:“CCTV今日說法”、“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來源: 央視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