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借錢還不上,被債主起訴到法院,成了被執行人。另一方會不會被追加成為被執行人?除了被追加成為被執行人,還可能遇見哪些問題?又該怎么做?
今天就給大家統一說一下,如果配偶成了被執行人,另一方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一、配偶成了被執行人,另一方會不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到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就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不能將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
二、配偶成了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另一方的權益怎么維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時,應當及時通知共有人。非被執行人一方不能以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阻撓法院對房屋的執行。面對被查封的房產,非被執行人有以下三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1)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對該房屋享有份額;(2)直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主張享有份額;(3)申請分配法院對該房產拍賣所得價款的50%。
三、與被執行人已經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另一方所有,但并未辦理變更登記被法院查封了,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利益?
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果在被執行之前已經和被執行人離婚,且《離婚協議》真實有效的,房屋歸屬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
四、被執行人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或者名下房產為家庭唯一住房,非被執行人權益如何維護?
對于被執行人的工資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的,法院在執行時會給家庭成員預留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對于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的被執行人,如果有以下三種條件,同樣可以被執行:(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2)被執行人將其他房屋轉移到他人名下;(3)申請執行人可以為被執行人家庭提供“保障房”的,也可以處置被執行人唯一住房。
但實際上,想要“強制騰房”比較麻煩,對于其他人的利益也有所影響,因此法院一般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
如果夫妻一方已經成為了被執行人,另一方應該積極配合執行,及時溝通,避免對自己的利益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