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等,加大懲處力度,詳細規定了不同機構的違法責任,對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刑責,或予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為大家詳解。
近年來,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續高發。與傳統詐騙不同,這類詐騙分子與受騙者遠程交流,具有較強隱蔽性,案件存在偵破難、取證難、資金查控難的困境。以往關于電信網絡詐騙的立法規定較為分散,存在精準打擊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應重視源頭預防,實現標本兼治。在此背景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應運而生,分為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
打防并舉,構建全方位治理體系。該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的治理主體,即國務院負責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對于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由公安機關牽頭,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領域內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并承擔風險防控的責任。對于上述機構,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對各自業務范圍提出了更細致、規范的要求,以實現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綜合治理。該法還規定了各級政府、教育行政、市場監管及村委會等部門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工作,以增強老年人、青少年的防騙意識和識騙能力。
突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電信網絡詐騙的背后往往伴隨著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大量、長期的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助長了電信網絡犯罪行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應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建立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
強調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對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打擊同時適用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原則。即在中國境內實施的、中國公民實施的及針對中國公民實施的詐騙行為,該法都可以適用。該法還規定了國務院公安部門等會同外交部門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打擊遏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此外,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人員或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需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
加大懲處力度,落實多層次法律責任。《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六章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或提供幫助的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機構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于上述機構違反本法者,需視其情況承擔不同維度的責任。其中,對于組織策劃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可適用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手段。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