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溫奕昕律師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某路口,張某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貨車由東向南行駛,恰有王某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由南向西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王某受傷。
經勘驗、調查,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張某對本次事故均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因張某及張某投保A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王某向案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確認因本次事故導致的傷勢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及因該次受傷所需的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就前述事項進行司法鑒定。
依王某之申請,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法院經隨機確定方式選定并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所就王某申請之事項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被鑒定人王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建議賠償指數為10%;建議誤工期為45-150日、護理期為45-60日、營養期為45-60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A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8,110.9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A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9,512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9,75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被告張某賠償原告王某鑒定費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律師解讀】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典型的案子,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應對王某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由王某、張某各承擔本次事故50%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含不計免賠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不足或超出保險理賠部分由張某承擔。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統一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明確“同命同價”,給生命以同等尊重。因此,王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有法律根據,能更為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系農村居民的,賠償數額將獲得較大幅度的提高。
王某主張的醫療費,人民法院根據提供的票據,按照核實后的數額予以支持。王某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的傷情、醫囑、鑒定結論并結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張的交通費,人民法院根據王某的傷情、受傷部位及居住地至醫院的距離等情況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證據充足,于法有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訴訟費、鑒定費均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A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判決由張某承擔。
綜上所述,法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