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簽訂紙質的合同,用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買賣合同的成立嗎?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下面的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
岳某是從事醫藥工作的,經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從事醫療物資采買的張某。兩人建立聯系后,張某又把從事醫療物資貿易的代某介紹給岳某,三人一直通過微信進行溝通。之后,岳某支付代某160余萬元,用來購買物資。令岳某沒想到的是,代某收錢后,遲遲不肯交付貨物。
三人就買賣合同關系產生糾紛,岳某一氣之下,將張某和代某告上法院。
岳某認為他付款后,張某和代某沒有按照約定交付貨物,要求代某退還貨款以及賠償損失。
張某則認為,他只是代某和岳某之間的介紹人,并非合同方。代某認為,他與張某存在買賣關系,但與岳某不存在貨物買賣關系。
庭審現場上,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張某多為轉述對方意見和解釋專業術語的內容,岳某與代某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則涉及買賣醫用手套的型號、數量、價格、款項支付等內容。
法院認為,岳某和代某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書,但在微信上就各種買賣內容達成一致,根據二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證明二人訂立了貨物的買賣合同。代某違約未能交付貨物,岳某主張返還貨款,于法有據,代某應當償還岳某貨款160余萬元。
案例二
高某和李某一直在維信上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微信交流貨物的買賣事宜,無論是訂貨還是結算,都是通過微信。
高某每次都按照李某要求交付貨物,但是李某從來沒有結清過貨款,每次都有拖欠。
最后結算下來,李某還有10萬貨款沒有結清。李某給高某出具了欠條,但沒有簽訂紙質的,只是給高某拍了一張欠條的照片。
事情發展到最后,李某不承認欠款的事實,以二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為由,不肯償還欠款。高某無奈之下,將李某告上法院。
案件爭議焦點,在高某與李某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李某辯稱,從未與高某簽訂過任何書面的合同,并且在實踐中,高某也并不是向他供貨,而是向第三方供貨,高某即使主張貨款,應當是向第三方公司主張,而不是向他主張。
法院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并且還有發貨單據,這些證據均可以證明高某與李某之間存在貨物買賣關系。
最后,法院判處李某返還高某10萬元欠款。
通過上訴的兩個案例可以知道,訂立合同關系不止有書面形式,還可以有口頭等其他約定形式。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對此,你們怎么看?
注:圖片僅供敘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