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物業“翻身”做主人的聲音愈演愈烈,物業作為小區的服務者,不知道什么時候成為了小區的管理者。他們可以限制業主的出入自由,可以要求業主做什么,也可以禁止業主做什么,真的一副小區主人的樣子。
對于業主反應的問題,總結主要有以下幾點:
1、物業私自把小區公共部分的廣告收益放入自己的錢包;比如電梯、地面公共車位的租金等,轉租獲利的事情經常發生。
2、物業把小區內的公共區域改變用途,成為物業自己所有,然后轉租獲利。
3、物業沒有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私自提升物業費,并且沒有改變小區的服務標準。
4、小區業主裝修的時候,物業居然指定封陽臺的施工方,甚至還指定砂石的購買渠道,還有的居然連小區寬帶的運營商也要限制,不給錢就不能施工,也不能開通自己手機卡綁定的寬帶。
5、物業私自限制業主出入小區的時間,不交物業費不給門禁卡續費。
6、物業私自決定不給快遞或外賣進小區
7、物業保安保利欺凌業主
8、物業不作為,只按時收費,衛生問題堪憂,樓道燈、電梯等也不維修更換。
筆者還看到有新聞說,有業主買了小區的幾個車位,停放了自己買的仿真玩具車,居然還被物業人員給砸了。
想不到在如今的法治社會,居然還會發生這種事情,業主花了百十萬買的房子,到底還是不是小區的主人。物業的權利到底是誰賦予的?可能有人會說,小區不是有業委會嗎?不是可以決定小區物業的去留嗎?
但自從看了一篇文章說,小區的老物業居然賄賂業委會成員,比如贈送車位,或者免除物業費等,直接讓業委會成員成為老物業的幫兇,真的讓人很無語。
面對如此多匪夷所思的事情,物業到底能不能取消呢?對此新華社曾轉載《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一文中,用30字表達了明確的態度: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
說實話,有人認為小區業主可以自己自治,不用物業也可以,但是更多的小區其實很難做到這一點。作為成年人,愿意自己去看大門巡邏或者打掃衛生人還是極少的。并且工資的發放以及利益的分配真的很復雜,甚至好心也會被大家猜疑指責。
但在新華社的文章中也明確指出,要通過制度和規則限制物業,從而解決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并且隨著物業新規的出臺,11月開始,業主可省3筆物業費。
第一:多個身份規定物業不能在收取物業雜費,比如水消耗、電消耗等,這些費用應該在物業費的范疇之內。
第二:物業公司私自提高或者增加的物業費可以不用交。要知道物業漲物業費是需要經過當地物價局審核的,同時還要經過合同約定以及業委會的同意。
第三: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并可以優先補充維修基金,節省業主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