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房屋時,為了最大化利用空間
業主不顧鄰居反對
將入戶門朝向
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
這樣做合法嗎?
案情回顧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因鄰居擅改入戶門朝向引起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判決恢復原狀。
李某與劉某、張某系同一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房屋交付時,入戶門均為朝內開。劉某、張某在裝修時,因房屋系小戶型,設計師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積的考慮,將入戶門設計為朝外開。

劉某、張某在裝修前曾兩次征求鄰居李某的意見,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但劉某、張某考慮到裝修需要還是將入戶門改為朝外開。李某認為劉某、張某擅自改變入戶門朝向,在入戶門向外全開的情況下,會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其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故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張某將房屋入戶門恢復成朝內開。
法院審理
為查明案件事實,了解房門朝向的改變是否真的影響住戶通行,承辦法官赴現場考察,發現涉案兩套房屋房門距離較近,門前的公共過道短且狹窄,劉某、張某家入戶門外開時,會占據較大公共通道空間,對公共通道通行產生影響。如果李某門口有人站立,稍有疏忽則存在碰撞可能。而李某年近七旬,日常行動較年輕人更為遲緩,劉某、張某對入戶門的改造確實對李某通行造成了安全隱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妨害事實,且被告劉某、張某的妨害行為已經超過原告李某必要的容忍義務范圍。
法官說法
房屋交付時入戶門是朝內開的,想要對入戶門朝向進行改動,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后,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住宅設計規范》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兩家距離較近,公共走道距離較窄,將房門改成朝外開會影響鄰居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相鄰關系是根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立相鄰關系是為了盡可能確保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平衡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0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02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03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李某年近七旬,對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劉某、張某作為老人的鄰居,在處理相鄰關系上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兩被告的妨害行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義務范圍,故法院判決劉某、張某將入戶門朝向改為朝內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