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葵林 攝 李軼捷 展翔
做好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維權工作;有效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用人單位不得私自處理擬聘人員信息……過去五年,勞動保障領域迎來了諸多新政新規,職場人的合法權益、生態環境正發生著悄然而深刻的改變。
關鍵詞 工會
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工會法》正式施行,這次《工會法》修改直接涉及的條文有23個,同時新增加了1條。修改的內容,涉及工會工作方方面面。
《工會法》修法實施后,上海地方立法及時做出響應,參照《工會法》的修法宗旨,同步進行修訂。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工會條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本次《工會法》的修改是自1992年公布后的第三次修法,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性。首先,修法突出了工會組織在新時代的新任務。工會需要適應勞動關系的新發展,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工會組織的權利,以及工會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義務。這是我國工會組織在人員構成上的一次再發展。
其次,修法體現了工會職能在新時代的新要求。工會的基本職責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礎上增加了“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如果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基本保障的話,那么竭誠為職工服務就是對工會工作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
再者,修法還突出了工會在新時代產業工人隊伍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新增了有關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的內容,如增加的第八條規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關鍵詞 生育
三孩入法
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人口計生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此后,參照計生法規定,上海也對生育政策作出了優化。其中之一就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同時,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解讀】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意味著一對夫妻生育三個子女有了法治保障。這次修法明確刪除了關于繳納社會撫養費及相關處罰的規定,此舉意義深遠。取消了社會撫養費,也就解除了很多人的后顧之憂。同時,取消社會撫養費,也意味著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徹底告別歷史舞臺。
這次修法還有很多引人注目的“看點”。比如,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這些要求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具有強制性,各地各部門有責任不折不扣地執行。
在此基礎上,上海的地方規定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
同時,首次明確育兒假夫妻雙方都有。對于備受關注的育兒假,明確: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關鍵詞 個人隱私
個人信息收集需征得勞動者同意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對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處理與合理利用都將產生直接深遠的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涵蓋了八章,七十條的內容。分別為總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法律責任和附則。在這些看似枯燥的法條中,其實蘊涵著立法者對人臉識別、人肉搜索、數據跨境傳輸、自動化決策、信息脫敏等熱點問題的對策及解答。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對行政監管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原則及邊界問題進行了規定。
【解讀】 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持續深度融合,網絡已成為生產生活的新空間、經濟發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紐帶。雖然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基于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屬性,勞動者的隱私權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業管理。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對個人信息及處理進行了定義,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覆蓋面其實很廣,可滲透至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全流程。以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流程為例,從員工招聘提交的個人簡歷、入職錄入的個人家庭信息、上班的指紋或者人臉識別打卡等環節,都或多或少涉及勞動者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使用、傳輸、銷毀以及披露等事項。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同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最核心的條款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該條款確定了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的最基本的規則。用人單位收集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不需取得勞動者的個人同意前提是為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且為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因此結合本法第二十九條對該條的理解應為,若用人單位確需收集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但非集體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征集勞動者的同意,否則用人單位無權收集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
關鍵詞 安全生產
聚焦新業態和事故隱患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后,按照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也作了相應調整,并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據悉,本次修訂增加了安全風險防控和社會共治兩個專章,并聚焦新業態和事故隱患,回應問題短板。
【解讀】《條例》第三章重點對社會各方主體共同發揮作用,參與安全治理作了規定。對于公眾而言,如果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可以通過“隨申拍”等渠道進行報告或者舉報,部門應當完善報告和舉報的處置流程和獎勵制度。
新業態騰飛的同時,也帶來了法律和用工權益保障上的新問題。勞動關系難認定、勞動者權益難保護……客觀上成為束縛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藩籬,一直困擾著這一群體。這一次,《條例》聚焦新業態和事故隱患,回應問題短板。據介紹,《條例》一是將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增加相應的安全生產要求。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具有作業指令權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三是明確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業主方的房屋安全責任。四是增加對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改變工藝、相關研發試驗等的安全評估要求和安全流程設置要求。
關鍵詞 民法典
填補勞動法規則空白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進一步細化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擴大勞動合同主體的影響、民事主體范圍。除此之外,合同編還涉及格式合同及條款的效力規制、電子合同的簽訂;人格權編涉及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解讀】 粗看《民法典》內的條文中雖無直接涉及勞動關系的規定,但如果進行深入解讀,會發現《民法典》對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49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這里的預約合同可以直接指代為勞動關系確定前的“入職通知”,對投遞簡歷后準備正式入職的勞動者進行了權利義務的明確。
再例如《民法典》第198條規定的仲裁時限,其中的仲裁時效主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時效(兩年)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作為特殊訴訟時效的地位,從實踐上更好地指導勞動仲裁的處理。
此外,《民法典》實施后,在勞動關系履行過程中,更加強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格尊嚴、名譽權利的重視。同時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一直以來,勞動法律越來越呈現出“勞退民進”和“勞動法的民法化”兩大動態。在民法典實施背景下,明確兩者的關系將進一步改善原有勞動爭議處理及因互聯網發展而催生的各類新型勞動關系。
關鍵詞 工資
農民工工資專款專用
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實施?!稐l例》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及時撥付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該規定將人工費用剝離成為專項費用,明確由建設單位保證該筆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從根本上確保了農民工工資所需資金來源。同時,《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確保勞務費用專款專用,避免了挪用、擠占資金引發的工資拖欠問題。
【解讀】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專門性法規,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根治欠薪問題、筑牢民生底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舉措。
《條例》圍繞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堅持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進一步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主體。專門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作出特別規定,通過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全鏈條治理欠薪問題。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和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加大聯合懲處力度。細化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打造監管閉環,加強監督監察,形成治欠合力。
《條例》的實施,進一步推動了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體系、監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懲處有力的執法機制,推動有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
關鍵詞 建筑工人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以下簡稱《辦法》)。文件的最大亮點是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解讀】 在建筑行業,以往的欠薪行為往往是“包工頭”這一行業陋規引發,農民工隸屬于包工頭領導,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社保費,工資以拿到工程款結算為準……這給勞動部門查處時帶來了難度。
有了實名制管理辦法,建立了實名制管理平臺,建筑業農民工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進場施工。而要簽訂勞動合同,分包工程者不能再以個人的名義,而應當是合法注冊、運營的公司。這一規定從客觀上制約了“包工頭制”用工方式。
農民工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后,一旦出現欠薪、工傷等問題,原先那些互相扯皮、推諉就有據可依,繳納社保費、公積金等問題也會在合同里明確,從而得以解決。
有了勞動合同,建筑企業應按照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按月足額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工資發放形式從年底結賬改為按月發放,這給及時發現欠薪問題、及時維護農民工權益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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