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記者:張建 編輯:武新
近日,家住北京的吳先生反映,由于債務人欠錢不還,自己只得將其告到法院,法院判決債務人還錢,但債務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過,他發現債務人名下有住房公積金。吳先生想知道,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該債務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以實現自己的權益?
解答:
針對吳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朱現領律師進一步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對禁止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執行財產豁免范圍。但是,需要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下,執行法院才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復》也明確,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