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美在某照相館拍了一組寫真,并約定取片15日內銷毀底片。1個月后,小美途經照相館時,發現櫥窗玻璃上掛著自己的照片,只是照片的背景色作了處理。小美找到照相館老板要求銷毀照片并賠償,老板卻說:“照片我不用了,你又沒有經濟損失,憑什么要我賠錢。”小美能獲得賠償嗎?
以案說法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中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來源: 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