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個案例,夫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異議,但是對財產分割產生較大爭議。離婚訴訟期間,妻子三筆大額取現如何定性?所謂的“花銷”是正常的生活支出嗎?
案情回放
小剛與小莉在同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任職。平時工作中,小剛對小莉格外照顧,二人互生好感,很快便登記結婚。2021年某天,小剛偶然發現小莉與其他異性手挽手走在大街上,有說有笑,憤怒萬分的小剛上前攔住二人,三人發生激烈爭執。面對無可挽回的局面,小莉索性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小剛對此也無異議,但對婚內財產如何分割,二人爭執不下,互不相讓。
被告小剛稱
小莉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小莉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起訴之日其銀行卡尚有存款20余萬元,待開庭之日,其卡上僅剩7千余元。期間存在三筆大額取現記錄,共計17萬元,款項去向不明。小剛認為這些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原告小莉稱
17萬元存款取現后在一個月內均已用完,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解釋這些款項具體用途:1.自己父母生日,孝敬父母6萬元;2.自己購買護膚品花費4萬元;3.帶孩子去上海周邊古鎮游玩花費3萬元;4.日常開銷花費4萬元。
經審理
法院認為小莉在離婚訴訟期間將其名下的存款幾乎全部取出,并在一個月內全部使用完畢,但對款項用途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使如小莉所述,其在離婚訴訟期間贈與父母大額資金,購買大量高額化妝品,花費數萬元周邊旅游,日常消費數萬元等,不符合其以往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水平,絕非正當支出及合理消費。故法院認定小莉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扣除家庭合理支出后,法院最終酌定小莉需支付小剛8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遵循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既是對財產共有權的侵犯,亦不符合誠信相待、友善共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規定對有該種行為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訴訟中,對于主張對方存在此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亦有對其消費合理性作出解釋的義務。法官會結合款項用途、消費習慣及消費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認定是否存在此種行為,最終根據過錯大小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