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 出售的一張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或者手機卡,竟然變成了緬甸等地電信詐騙團伙的犯罪工具,資金流水高達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最終,該卡出售者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公布了一則相關案例:正在上大學的18歲陳同學,因500元賣了一張自己的銀行卡,讓自己的青春毀于一旦。
日前,澧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陳同學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陳同學:賣一張卡立馬賺幾百元
2020年,18歲的陳同學正在上大學,可謂是風華正茂、書生意氣。同年7月,陳同學接到朋友電話,告知去辦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手機卡就能立馬大賺幾百元。一聽這話,陳同學高興得不得了,認為辦理銀行卡和手機卡只要一二十元成本,立馬賣了變現可賺幾百元,“這么好的事情不干白不干”。其實,陳同學知道朋友委托購卡用于云南、緬甸等地電信詐騙犯罪,誤以為自己只賺了幾百塊,況且又不是自己詐騙受害人的錢,公安部門肯定不會找自己的麻煩。
為此,陳同學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卡(U盾)和一張手機卡,通過出售獲利500元。
2020年9月,陳同學嘗到甜頭后,找到朋友徐某并告知這種賺“快錢”的方式。于是,徐某也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卡(含U盾)和一張手機卡,通過郵寄的方式出售給陳同學在云南的朋友。
陳同學與徐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兩人出售的銀行卡共幫助電信詐騙犯罪團伙處理資金流水達817萬元,并查明3名受害人28萬元資金被騙入該銀行賬戶。
法院:明知他人犯罪還要幫助,罪名成立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同學、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終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決被告人陳同學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徐某還因涉及其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責令二被告人將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幫信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當中,體現了刑事立法領域通過懲處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來加大對信息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對該罪進一步作出了解釋,規定了包括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等9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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