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就支付工資的貨幣形式無法達成一致,沈先生將已注銷公司兩位股東胡某、鄧某以勞動爭議糾紛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支付工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胡某、鄧某應以人民幣支付沈先生工資、獎金等共計27萬余元。
沈先生訴稱,2020年6月16日,沈先生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以項目未完結為由與其協商離職時間定于項目完結為止,并承諾支付10月全額工資。項目完結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額工資,同時公司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間14薪部分、目標績效獎金、年度績效獎金、加班費。現公司已注銷,兩位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庭審過程中,公司股東胡某辯稱,公司根據沈先生出勤情況已經以虛擬貨幣支付了工資。由于沈先生長期遲到早退,考評情況為C,不應向其支付14薪。且公司并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點外賣并不等同于加班。鄧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2019年6月,沈先生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沈先生從事產品部工作,擔任產品副總裁,屬于公司高管,月工資5萬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際履行過程中扣除社保公積金后實際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工資,其中2574元人民幣已經發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經發放至2020年9月。
經法官詢問,雙方稱USDT是指泰達幣,屬于虛擬貨幣。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資、14薪工資、績效獎金等,應該用人民幣發放;胡某則表示應該用虛擬貨幣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錄用通知書》中對14薪工資、目標績效獎金、目標年度獎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間應該是并列關系,而非包含關系。沈先生主張14薪工資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胡某現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考核情況及考核標準,公司作為績效考核單位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其應按照100%比例支付沈先生目標績效獎金和目標年度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網信辦等十大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胡某稱應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工資、獎金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胡某、鄧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資、績效獎金、年度獎金等共計27萬余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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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環球網、朝陽法苑微信公眾號
來源: 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