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以虛擬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北京朝陽法院近日作出的一紙勞動爭議判決給出了答案。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因此判決企業以人民幣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獎金。
沈先生為某網絡科技公司產品副總裁,月薪5萬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扣除社保、公積金后,工資實際發放以2574元人民幣+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2020年6月,沈先生提出離職,經與公司協商工作至項目完結。事后,沈先生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由于公司已注銷,沈先生便將兩位股東胡某、鄧某訴至法院。
胡某應訴時表示,公司已根據沈先生的出勤情況以USDT的形式支付了工資。經法官詢問,USDT即泰達幣,屬于虛擬貨幣。沈先生要求公司用人民幣形式發放拖欠的工資及獎金,但胡某堅持用泰達幣。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網信辦等十大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案件中涉及的USDT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工資、獎金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胡某、鄧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資、績效獎金、年度獎金等共計人民幣27萬余元。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蕾
編輯 王海萍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