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詢:他剛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著使用期限70年,那70年后怎么辦?會收回嗎還是需要再交一筆錢?
法律分析:
其實這個70年,是指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期限。你能住這個房子,其實是包含了兩項權利,一個是對房屋本身的所有權,另一個是房屋之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呢?
那就要先了解土地所有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歸集體或國家所有,個人是無法享有所有權的。但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咱們通常講的“哪個開發商又買了多少地”其實就是這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同時又根據不同的用途,國家還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比如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等。
所以,房產證上使用年限其實是土地使用權期限,如果期限屆滿,不會直接對房屋所有權造成影響。但如果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了怎么辦呢,還能繼續住嗎?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剛施行的《民法典》對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期限屆滿有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所以普通老百姓無需擔心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會被國家收回。
但是關于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還沒有明確規定,后續如果出臺規定,由于關系到家家戶戶,涉及民生問題,應該不會規定過高的續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