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原標題:逾期支付房租 出租人可以立即解約嗎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黃洪濤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本人承租一店面從事餐館經營,約定每月按期繳納租金6000元。因為疫情影響,本人餐館生意較差,資金一時周轉不過來,想申請暫時延期繳租。但租賃合同中有一條約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0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我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為由直接解除合同呢?
南京 韓先生
為您釋疑
韓先生您好!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和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延支付房租,且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體而言,應該從以下三方面考量:
(1)有無延遲支付租金的合理事由?比如,近年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合理事由有新冠疫情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5條規定,該情況下,出租方就不能以承租方遲延繳納租金為由立即解除租賃合同。
(2)是否超越了遲延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或者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可以認定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超過了合理的支付期限,可以解除合同。
(3)輕微違約行為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七條,即便達到約定解除條件,仍需要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如果承租人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但最后出租人也收款確認了,此時出租方主張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因為短暫遲延支付租金屬于輕微的違約行為,并且該情形也未導致出租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如果確實因為疫情影響,您的餐館生意慘淡,一時無法拿出租金,您又不想解除合同,建議及時向出租方告知實情,協商延期支付的合理期限。
此外,建議在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方應提前催告,避免因解除合同引發爭議。
江蘇致邦(自貿區南京片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磊
責任編輯: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