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與網絡的發展,家用攝像頭、智能門鈴、智能貓眼等帶有攝錄功能的智能家居產品以其平價的價格、具備監控的功能,走入了很多家庭中,滿足了很多家庭的自我防護需求。
數據顯示,2019年國內智能攝像頭銷量達4881萬臺。安防類產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對居民私宅的保護,卻也會侵犯鄰居的個人隱私。然而,近年來有關安裝這類產品產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
2020年6月,家住北京通州的西先生在自家房后安裝了兩個攝像頭。他家房后是一條胡同,這條胡同也是鄰居王先生一家出入的唯一通道。西先生安裝的攝像頭可以拍攝整條胡同。王先生認為,西先生的這一行為屬于侵權,起訴至法院,要求拆除攝像頭及線路的同時,還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本案中,西先生安裝的攝像頭雖然沒有直接拍到王先生的大門及院內,但拍攝范圍包括王家門口在內的整條胡同。胡同由王家與另一鄰戶共同使用。由于侵犯鄰居隱私,西先生被判拆除涉案攝像頭及線路。
在自己家門口裝攝像頭,只是為了自我保護,也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意圖,為何還會被告上法庭?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內心的安全防范意識逐漸增強。許多居民出于自我防護和安全需要,在家門口安裝監控設備。為了自我保護安裝攝像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沒能把握好邊界也會妨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
這類設備引發的鄰里糾紛頻現,也意味著不少攝像頭使用者對于可以安裝的范圍界定,尚未形成清晰的認識邊界。
看似普通的家門口攝像頭,私自安裝其實隱藏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攝像頭所拍攝的公共空間,可以記錄下鄰居的出行規律、生活習慣、社會關系等信息,這些信息都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需要明確的是,安裝攝像頭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權。關于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法律保護自然人的隱私權不受侵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除了侵權的法律風險,不告知的安裝也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相鄰權的規定。相鄰權是相鄰權利人應遵循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這個權利是建立在自己具有生產、生活等合理需要的基礎上,在行使自己通行、通風、采光等生產、生活需要的權利同時,兼顧相鄰方的權益。
為了防患未然,在加裝攝像頭的過程中,裝攝像頭的業主應該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合格產品,有利于滿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時防止他人的個人信息泄露。此外應當基于睦鄰友好原則告知攝像頭監控范圍內的其他業主并征求他們的同意,在角度、安裝方式、攝錄方式等方面做好溝通和協調,避免造成鄰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悅,影響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相鄰業主保障自己權利的同時,也可以適當考慮他人的需要,尊重有安裝需求的業主相鄰權人的物權。
說到底,這是一個個人居住安全的需要及隱私侵權的平衡問題。而這些個例并非偶然,暴露出居民私自裝探頭存在規定上的空白。這一系列的問題,需要更明確的法律和規則的約束和界定。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公民個人是否可以在家門口安裝監控設備。對于安裝電子監控的范圍、群體和用途等還需更多的規則落地,減少公共治理和個人隱私的中間地帶,才能更好地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
來源: 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