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倩)近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馬某某婚后育有子女八人,與被告趙某某、趙某甲、趙某三人系母女關系。馬某某年逾九旬,每月有2200元養老金收入,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其配偶于多年前病故。三名被告身體均有殘疾,每月養老金分別約為3200元、3100元、2300元。馬某某曾因心肌梗死等疾病入院治療,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故訴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支付贍養費,并輪流照顧。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馬某某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贍養扶助,三被告作為原告子女,應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原告馬某某每月養老金收入為2200元,有一定經濟來源,結合三被告收入情況及身體傷殘情況,酌定趙某某、趙某甲每人每月各支付馬某某贍養費200元,趙某每月支付贍養費100元。此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結合實際情況,認定三被告每人每月至少探望原告馬某某兩次。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保護老年人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促進判決的履行、保障探望質量,法官找準雙方的矛盾癥結所在,從法理和情理進行心理疏導,緩和對立關系,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當事人服判息訴。
來源: 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