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個“平等處理權”就是說,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
而兩個人在婚姻關系中難免發生摩擦,特別是在處理較大金額的共有財產時,更容易發生矛盾?,F行法律不鼓勵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但并不是說,婚內絕對不能分割共同財產。
如果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和身心健康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匿、轉賬、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案例
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紅發現自己遇人不淑,小明染上了賭博惡習,一直揮霍家里的財產。屋漏偏逢連夜雨,小紅的媽媽還生病住院,但小明一直不同意出錢給岳母看病。小紅想提出離婚,分割財產,這樣就有錢能醫治母親的病。但離婚需要時間,媽媽的病需要及時治療,等不了那么長時間。
小紅“趕上”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法律情形之一。因此她可以馬上訴訟,不提離婚,只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即可。程序上相對簡單,判決生效之后就可以分割財產。一方面能及時止損,小明不能任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面小紅媽媽也能及時得到治療。
這也是《民法典》人性化的一處亮點,相較之前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它更加“保護和關愛弱勢群體”,彌補了夫妻婚內不能分割共同財產的遺憾,實際上能更多元、更完善地保障夫妻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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