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的計算上,歷史上曾有最高年息24%、36%的說法,現在統一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限,基于相關法律規定的變化,對當事人主張借貸利息產生巨大影響,那么如何準確計算借貸利息呢?
以下就通過本律師承辦的一個案例,來解釋說明之,為了方便理解,對案例中的借款金額及期限做了相應的調整。
一、案情介紹
2018年8月,馬某以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形式向牛某出借資金100萬元,后雙方就本息歸還事宜陸續達到幾次補充協議,牛某依給付了部分利息,具體履行情況如下:
期間 |
本金 |
利息 |
利息 |
給付 |
2018.8.20-2019.8.19 |
100 |
年息40% |
40 |
已給付40萬 |
2019.8.20-2020.8.19 |
100 |
年息24% |
24 |
給付12,剩余本息合計112 |
2020.8.20-2021.8.19 |
112 |
年息24% |
26.88 |
給付18.88,剩余本息合計120 |
2021.8.20-2022.2.20 |
120 |
年息24% |
14.4 |
給付74.4,剩余本息60萬 |
2022年3月成訴,訴請返還本金60萬,并主張按照LPR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
已累計給付145.28萬 |
基于上述履行情況,馬某與牛某之間的給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馬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呢??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適用
本案的時間跨度雖不長,但其間適逢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二次修訂,這就首先要考慮法律適用問題。
本借款形成于2018年,根據法律適用上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首先要應適用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并且結合2020第二次修訂中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故對于本案中利息部分的主張得根據上述規定分段適用,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20日適用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0年8月20日后的,適用2020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釋。
我們先對比下2015版及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上差別
2015年版 |
2020年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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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看出,對于利息部分的修訂主要是取消了原24%、36%的的相關規定,取而代之的是LPR(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的lpr為3.85%,2022年2月至今未3.7%)的4倍。
(二)關于利息計算的相關規定
基于本案,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給付期間,確定相應的適用原則:
1、2018.8.20-2019.8.19期間,因約定的年息40%,超過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限定的最高年利率36%,超過的部分無效,借款人可以主張出借人返還超額的利息100*(40%-36%)=4萬;
2、2019.8.20-2020.8.19期間,約定的年息24%,符合法律規定,應與支持,期間產生利息100*24%=24萬,借款人給付利息12萬元,尚有12萬利息未還,此時本息合計=100+12=112萬;期滿,馬某與牛某達成補充協議,將未歸還的12萬利息計入本金,重新約定了借款本金為112萬,事實上形成了復利,符合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調整的范圍,“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其利率并未超過年利率24%,仍符合法律規定,也應得到支持。
3、2020.8.20-2021.8.19期間,當事人約定的年息24%,但此時應當使用2020年第二次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超過LPR利率4倍的不予支持,故該期間受法律保護的利息應為:112*3.85%*4=17.248萬,借款人實際給付的18.88萬元,超出的部分可以主張返還,即可主張返還18.88-17.248=1.632萬元
4、2021.8.20-2022.2.20期間,雖然當事人之間基于其計算26.88萬利息減去已付的18.88萬,未歸還的利息8萬并加上本金112萬元,形成了新的120萬元的本息,并就該本息達成新的債權憑證,但這不符合2020年第二次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二十七條之規定,應于調整,在上一還款期內,借款人以實際履行了關于利息的給付義務,故其實際借款本金仍沿用原本金112萬元,并按照LPR利率的4倍計算,也不能采用當事人之間約定的24%年息計算,故計算利息應為:112*3.85%*4/12*6=8.624萬元。
同時考慮到借款人此時已實際給付74.4萬元,及基于第1項應返還的超額利息4萬元,第3項應返還的超額利息1.632萬元,故此時點借款本息應為:112-74.4-4-1.632=31.968萬元。
故出借人主張的返還本金60萬元的訴請不能成立,而是本金31.968萬元,并以該基數支持LPR利率4倍支付利息。
三、律師建議
1、要清楚的認識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第二次修訂時間節點對利息計算的影響,在2020年8月20日前,可適用“二線三區”的相關規定(即兩條紅線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三區即司法保護區不超過24%的部分,無效區及超過36%的部分,及自然債務區即24%-36%之間的部分,不鼓勵也不否定即當事人自動履行司法不干預,出借人請求履行法院也不支持),2020年8月20日后,應統一適用最高不超過LPR利率4倍的規定。
2、對于民間借貸,千萬不可為了圖蠅頭小利折了本金,尤其是以前的P2P業務、信托暴雷等事件,都體現了你看重的事別人的利息,別人看重的是你的本金。
3、在主張借貸利息時,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包括往來打款憑證、期間形成的補充協議、欠條等書面證據,同時輔以雙方往來的微信、?郵件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