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也需要交社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單位就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的30天內為其購買社保。
2.與公司簽訂合同是3年以內的期限,那么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而且同一家公司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一旦約定好,中途不能更改。
3.單位說給你現金補貼,而不給繳社保和公積金的,一旦你辭職后反悔,依舊可以追回經濟補償。
4.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超3個月或5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工資的,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20元以上,構成犯罪,最高判7年!
5.工作滿一年,員工有5天的帶薪休假,公司不給帶薪年假的,可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可要求支付3倍的工資。
6.公休日加班要么安排補休要么支付雙倍工資,法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7.對于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前訴訟,可以撥打12348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
8.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稅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稅后工資。
9.空白的合同一定不簽,因為你不知道你工資欄上到底寫了1k工資還是10w工資。多頁的合同一定要蓋齊縫章,否則其中有一頁被換了或加了幾頁你都不知道。自己保留的那一份一定要是已蓋章的一份,無蓋章或只有一份的合同一律拒簽。
10.“ 不得離職 ” 的條例都是在耍流氓,即使簽訂了也是無法律效力。即使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辭職也是法律允許的,試用期內提前3天,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即可,注意最好以書面或郵件形式通知并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