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話不談到相對無言
當婚姻里的兩個人
最終被生活瑣事打敗而分道揚鑣
孩子從“愛情的結晶”
變成“婚姻的羈絆”
又該如何自處?
孩子不是“財產”
不能被冷冰冰的“分割”
當婚姻無奈走到盡頭
也不要忘了聽一聽孩子的聲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考慮到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故對年滿八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法律規定應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
那么
孩子的意愿
是否能最終決定撫養權的歸屬呢?
答案卻并不是肯定的
今天要講的
就是兩個情節相似
結局卻截然不同的案例
尊重孩子意愿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李靜和張鵬(本文案例中當事人均使用化名)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慧。2016年,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小慧跟隨母親李靜生活,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待孩子有主觀判斷能力時,再自己決定跟隨哪一方生活。
兩人離婚后,張鵬按照雙方約定定期支付撫養費,并時常探望小慧。李靜于同年再婚,婚后育有一個男孩,張鵬則于2019年再婚,妻子與前夫育有一子,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1年暑假期間,張鵬將小慧接來與自己同住了一段時間,這期間,小慧數次表達出想同父親一起生活的意愿。為此,張鵬將前妻李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小慧的撫養權。而李靜則認為小慧長期和自己共同生活,堅決不同意變更撫養權。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慧跟隨父親一同來到法庭,她明確表示,想要跟隨父親一起生活。為了確定這是小慧的真實想法,法官單獨與小慧聊了聊。原來,小慧跟繼父的關系并不融洽,她時常覺得繼父偏愛弟弟,而弟弟也經常欺負她。相比之下,小慧覺得跟父親一家生活在一起更舒服,繼母對她很好,也不會偏袒弟弟。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及孩子本人意愿后,采納了小慧的意愿,判決變更小慧由父親張鵬撫養。
孩子愿隨另一方生活
法院緣何作出不同判決?
王麗和楊明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子小鵬。2012年,兩人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時年2歲的兒子小鵬跟隨母親王麗生活,父親楊明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鵬年滿十八周歲止。
2020年,楊明將王麗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鵬的撫養權。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鵬到庭表示愿意跟隨父親楊明生活,但法院在多番調查和多方考量后,最終還是判決小鵬由母親王麗撫養,那么法院究竟是出于什么考慮作出的判決呢?
原來,離婚后不久楊明在一次探望小鵬時,私自將小鵬帶走,且拒不將小鵬送回王麗處。期間王麗也曾試圖通過司法途徑要回孩子,法院判決撫養權歸王麗后,楊明還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甚至偷偷將孩子送回了內蒙古老家,玩起了人間蒸發。
幾年間,王麗一直沒有停下尋找孩子的腳步,多次往返內蒙古打探孩子的下落,終于在2017年找到了孩子就讀的學校,并在學校老師的幫助下,母子相見。至此,母子已經分離整整五年。
為了爭奪撫養權,楊明再次將王麗訴至法院,開庭時,楊明將小鵬帶到了法庭,小鵬表示自己在讀二年級之前沒有見過母親,跟母親還比較陌生,相比之下更愿意與父親及爺爺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明通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隱匿孩子的方式人為阻斷了孩子與母親之間的親子交往,人為割裂母子感情,嚴重侵害了孩子享受母愛關懷的權利,也剝奪了母親關心、照顧、陪伴孩子的權利。楊明通過違法行為人為制造了孩子長期隨其生活的狀態,使得孩子作出愿隨其共同生活的意愿,從某種意義上說,楊明的行為限制和剝奪了孩子自主、自由選擇的權利,這種情形下的尊重子女意愿并不等于保護子女利益,不應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決定性因素。此外,結合楊明先前的行為,若將撫養權判歸楊明,對于楊明今后能否保障王麗探望孩子的權利,法院持懷疑態度,若楊明無法保證王麗的探視權,則可能使母子關系進一步疏離和割裂,母親和孩子的權益都將再次受到損害。再者,如若楊明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可能會引發更多“骨肉分離”式的家庭悲劇和民事糾紛。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明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兩個案例中,在已滿八周歲子女同樣作出愿隨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意愿的情況下,法院卻做了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原因就在于年滿八周歲子女的意愿僅系確定或變更撫養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對于年滿八周歲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達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法院仍會予以進一步審查。在第一個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子女的意愿變更了撫養關系,是因為該子女系在與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親子關系的情況下,通過橫向比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快樂成長的選擇,法院理應予以尊重該選擇。而在案例二中,法院之所以沒有按子女的意愿變更撫養關系,是因為該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親一方人為制造的母子長期分離的事實基礎上,是在無橫向比較且母愛缺位的環境下的選擇結果,此種情況下的子女意愿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故法院仍從最利于保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對子女撫養權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決。
現有法律規定將子女長期的生活環境和年滿八周歲子女的主觀意愿作為判定直接撫養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為此,部分父母通過搶奪、隱瞞子女等方式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在此法官提示,該做法不僅不能成功獲得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反而會損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子女的成長過程中缺乏父或母一方的關愛,容易造成人格缺陷,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發展。離婚后子女仍然是雙方共同的子女,希望離異家庭的父母能夠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表達對子女的情感和關愛,更多從子女的感受和權益角度出發,妥善處理撫養權糾紛,共同維護子女良好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共同保障子女健康快樂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