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智能手機的廣泛應用,手機上的錄音功能已經被人們用作儲存證據的介質。也就是說,許多人為了打官司或者防止某種證據的滅失,往往會使用手機將人與人之間的談話或電話錄制下來,作為證據使用。有時,還會使用手機錄制視頻,以保存某種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證據的審查是如此規定的:1、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確認三點,一是視聽證據包括錄音和視頻屬于法律規定可以采信的證據。二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三是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向法庭提供證據的時候,往往只將錄音、視頻證據刻錄的光盤或者使用U盤復制的文件提供,而不能提供音頻或視頻的原始媒介,即手機上錄制的原始文件。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人在將視聽證據轉錄制成光盤后,覺得用繼續保存數據較大的錄制文件,影響手機的功能,便將手機上的原始文件刪除,或者因為更換手機時,將文件刪除。
然而,在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視聽證據,如果對方不予反駁并當庭確認,則這種證據屬于有效證據,就會被法庭采信。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視聽資料提出質疑并要求鑒定時,則只能提供手機的原始錄制的介質才可以,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原始錄制的介質,就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如,張某借給劉某1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半年后償還。借款到期后劉某不承認借錢了,張某便起訴到法院。張某和劉某發生借貸時沒有寫借款協議也沒有寫借條,張某只有一個與劉某的電話通話錄音。張某起訴后向法庭提供了錄音光盤,但劉某不予認可,要求鑒定錄音。張某提供的錄音文件是通過電腦復制的,因為雙方通話時間比較長,張某在使用電腦錄制時,將沒用的語言部分截掉一段,只留后面有用的內容。法院委托鑒定時,鑒定機構認為:提供鑒定的光盤不是手機原始錄音介質,并且內容有剪輯,無法確認原始通話內容是否真實。由于張某在用電腦復制錄音之后,將手機上錄音文件刪除了。法院經審理后,對錄音證據沒有采信,張某被法院駁回了起訴。
又如,女子劉某的丈夫王某出軌后,被劉某抓了現行,但現場只有劉某和王某,第三者趁機逃走,劉某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這件事情。事后,劉某與王某談判的時候,王某向劉某承認了錯誤,并保證不會再出軌的。如果再次出軌,將放棄全部家產。劉某當時把兩人的談話過程全部用手機錄制了下來。
不久,劉某發現王某再次出軌,她便起訴要求離婚。但王某否認自己出軌了,劉某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她便將自己用手機錄制的雙方談話錄音交到法庭上。
王某委托的律師非常有經驗,他發現劉某提供的是一張錄音光盤,便要求劉某提供原始的錄音證據即錄音時用的手機。劉某向法庭提供的是經過音像商店復制的錄音光盤,這張光盤在錄制的時候,將手機原來的錄音格式變成了光盤的CD格式。鑒定部門要求劉某提供原始錄音時的手機時,劉某回答:“我在刻錄光盤之后,把手機上的原始文件刪除了。”
因為光盤上的錄音格式與手機錄音格式不同,轉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剪輯情況,鑒定機構無法鑒定光盤錄音內容是否是原始錄音。法院因此沒有采信劉某提供的這一證據。
基于劉某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感情上的過錯,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的時候,對共同財產作出平均分割的判決。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要想使錄音、錄像證據讓法院采信并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視聽資料必須提供原始載體。也就是說,當事人出示給法庭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須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該視聽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對視聽證據進行佐證。對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有時提供的證據是以偷錄的方式取得的。對于這種證據,如果不涉及到被證一方的個人隱私,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當事人在采取偷錄取證手段時,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過程中,應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但這種偷錄手段風險較大,也容易失真,所以,把偷錄制的內容作為證據時,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且不得違反法律對他人有侵權情況。
自我錄制視聽證據之后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自我保全措施:
一、通過公證機關保全證據
通過公證機關保全證據是最有效的保全方法,即當事人將原始錄制的載體提供給公證機關之后,公證機關可以對原始載體上的文件通過光盤復制及原始載體的文件屬性、名稱、錄制時間,文憑格式、視聽資料內容等進行全面的詳細保全,使得當事人自行錄制的證據得到合法性的確認。一般情況下,經過公證的視聽資料,法庭都會采信的。近年來,許多專門從事音樂歌曲侵權訴訟的法律工作者,都采用了公證保全證據的作法,并收到了明顯的效益。
二、不要在原始載體上刪除視聽證據
當事人取證之后可以復制錄制的視聽證據,但一定要保證錄制的視聽證據原始載體的完整性,不能刪除,也不能作任何修改。我國民事審判中對視聽證據的審查,不僅要審理取證的合法性,還要對證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前后連續性進行嚴格審查。如果錄制的視聽證據經過修改,則該證據就失去了證明效力。
三、手機上有收藏功能,可以利用收藏功能對所錄制的證據進行長期保存。
手機的容量有限,如果錄制的視聽證據文件太大,可以采取文件轉移的方式在手機里保存。也就是說,要在錄制的當時就轉移或保存,如果錯過了當時的時間,再進行轉移或保存時,就會在文件上顯示時間的變化。如果時間被變更了,手機錄制的視聽證據同樣也會失去效力。
四、錄制視聽證據之后,如果手機更換,切記一定要把舊手機保管好,以便在使用證據時可以提供證據的原始載體。
這一點是筆者的成功經驗。去年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涉及訴訟雙方微信交流中的證據。筆者代理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原來的手機壞了,他換了新手機。發生訴訟時,我發現轉錄到新手機上的文件時間發生了變化,便建議當事人找回舊手機。巧合的是,當事人的舊手機沒有扔掉,找到后通電一顯示,他與對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全部顯現。筆者將手機呈到法庭上,立即被采信。僅此一個證據,法院判決時便減少了原告方的10萬元訴求,筆者的當事人僅憑這一份證據就維護了10萬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