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將自己的京牌車出租給他人使用,只收到半年租金后租車人就消失不見,雖經法院判決租車人必須返還車輛并支付使用費,卻依然沒有下文,令她沒想到的是租車人早已將車輛販賣出去了。
“我們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執行員,您是這輛車的車主嗎?”
“我不是車主,但是這個車我開,車鑰匙給你們吧!”
“請出示您的身份證,先向您核實一些情況。”
2月16日早7點多,北京朝陽法院執行員王廣濤接到申請人黃女士電話,稱涉案車輛停在豐臺區某村內。執行員到達現場后,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劉先生得知執行員是因為車輛事情而來,主動交出了車鑰匙。
2019年5月,黃女士因長期離京生活將其名下京牌奧迪車出租給張某,約定月租金5500元。黃女士將車輛交付給張某,張某支付了6個月租金后便未繼續支付,黃女士便聯系不上他了。黃女士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解除黃女士和張某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返還奧迪車輛及支付車輛占有使用費。
判決生效后,張某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黃女士向朝陽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張某返還車輛,支付車輛使用費及遲延履行利息等共計10萬余元。
為盡快找到涉案車輛,執行員王廣濤向相關部門調取了車輛行駛軌跡及道路停車信息,但均未獲得車輛準確的位置。
隨后,執行員前往張某戶籍地房山區某戶調查,張某的前妻稱兩人離婚后他便再也沒有回過家,也未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不知其現在居住何地。
就在今年春節前后,黃女士先后接到花鄉二手車市場兩位陌生人的電話,詢問其賣車原因,并核實車輛信息。黃女士猜想,張某可能要私下出售其車輛,便急于找尋車輛下落。
經執行員現場詢問,車輛使用人劉先生稱,2019年12月,因工作上下班需要車輛,經同事李某介紹,從花鄉二手車市場門口的“車販子”手中花了12.5萬元購買了涉案車輛,購買后一直是自己使用,但是因車輛被法院查封,車輛年檢存在困難,遂于年前決定將車輛出售,沒想到車輛竟先被法院找到。
執行員當即將車輛拖回法院,通知黃女士近期來京將車輛取回。同時,法院會進一步調查張某出售車輛的行為,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執行員提醒,租賃京牌小客車風險大,簽訂租賃合同需審慎。避免承租人對車輛的抵押、轉售、犯罪等行為給車主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通訊員 黃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