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訂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一、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也稱為要約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內容要具備與他方訂立民事合同的意愿和所涉事項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期限等內容,在答復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二、承諾是指:當事人同意要約方提出的要約內容和主要條款等條件的答復。要約方收到承諾方給予的答復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了,如果在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訂立合同形式,則雙方合同成立。
如果在此期間要約的承諾方不完全同意要約條款,主張新增或刪減主要條款,就表示對原要約的拒絕,屬于承諾方提出了新的訂立主張。
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要約方和承諾方反復多次提議新主張,若要合同最終成功訂立,則需有一方完全同意對方提出的要約內容,或者是雙方根據要約內容,衡量自己實際而作出的同時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