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一公司因為員工遲到一次就罰款1000元的事兒上了熱搜。被扣工資的程先生表示,在這家公司上班未領到工資的員工達60多人,目前大家已向相關部門提交資料,等待后續結果。
對于這條新聞,大家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扣多了”:程先生因3次遲到被扣除3000元工資,當月只拿到了2017元。進而,公司對遲到員工能不能罰款?這種懲戒權該如何行使?相關問題也被提了出來。
有網友指出,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現已廢止,所以用人單位對員工無權進行處罰。這種說法可能混淆了行政處罰權與企業管理權之間的關系。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要求,而必要與合理的獎懲,也是制度建設題中應有之義。從實踐層面說,倘若一家單位缺乏必要的獎懲制度,別說單位的工作目標難以實現,連最起碼的工作秩序恐怕都無法維持。因此,用人單位制定與實施管理規則,是一種內部管理權,這項權能應如何依法合理地行使,才是問題的關鍵。
用人單位懲戒員工,法律的邊界何在?按照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比照程先生的遭遇不難發現,這家公司的內部規定大大超出了其扣款權限,實在太“出圈”了;更“出圈”的還在后頭:被曝光之后,該公司常務副總拒絕采訪還讓記者“滾蛋”!內部制度不但違法違規,還能如此“氣粗”,究竟是誰給的底氣?這才是真正需要反思的問題。
除了保障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很顯然,上述規定對這家企業未必能起到應有的規制作用。
用人單位當然不是法外之地,但對于勞動者來說,因是“飯碗”所在,維權往往存在諸多顧慮和難處,這是法律明文規定在某些單位內部被架空乃至藐視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由于勞動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勞動部于1997年印發的《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已于2016年廢止。由于內部規章制度不必再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也給日常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不但要主動進行抽查,還要充分重視勞動者維權線索,通過個案辦理規范用人單位內部管理。
因此,這次程先生和60多名同事肯站出來依法維權,對于勞動監管部門來說,這條可貴的線索切不可輕易放過。希望相關部門不但要依法處理個案,還能針對此類問題,由點及面深入展開調查和治理,切實“打壓”一下某些用人單位亂罰錢、亂管理的底氣。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