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
租客卻賴著不走該咋辦?
一起來看民法典的規定!
案例一 “我于2020年6月份出租了一套房子,簽的租賃合同是一年。按照合同,我提前一個月通知租客不再續租,但租客不愿到期搬走,說要搬也行,必須賠他的搬家費、空調安裝費和押金(租房合同沒有這些條款)。我不同意,現在電話和微信都聯系不到租客,租客還有兩個月的電費未交納,我該怎么辦?”
如果租房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那么租客找你要搬家費、空調安裝費、押金,都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你無需理會。
如果租客還沒有搬走,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可以上門要求其搬走,如對方拒絕,可以報警處理。如果多次報警依然無法解決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你可以根據租房合同的約定,考慮通過訴訟手段,要求其搬離你的房屋,同時,若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其支付電費,也可以一并主張。
如果租客已經搬走,他也沒有就他自己的主張提起訴訟,且他仍然有押金在你手上,你完全可以直接上門收房,將房屋再租給其他租客或留自用,用押金抵充他的欠費即可。
案例二 “父母在我16歲時離婚,爸爸在媽媽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家里的所有積蓄,并且后來一直沒有聯系我們,也沒有給我和妹妹撫養費。爸爸現在已經再成家,也有自己的孩子,后面爸爸年齡大了,我對爸爸還有贍養義務嗎?贍養義務與父母對自己的撫養時間和投入的經濟有必要關聯嗎?”
作為成年子女你對父親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且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與父母對自己的撫養時間或者投入的經濟無必要關聯。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贍養義務不以撫養義務為前提。因此,雖然你的父親已再成家有自己的孩子,也一直未向你給付撫養費,但你仍對其負有贍養義務。
同時,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你的父親確有困難時,你可在能力范圍內幫助你的父親,使其安享晚年。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于你的父親在你未成年時未對你履行撫養義務,若你成年以后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你可以要求你的父親給付撫養費。
案例三 “公司要求上交手機,不交手機的要罰款,而且公司會隨機搜身,發現一個下崗一個,請問公司有權這樣做嗎?”
公司無權對員工進行搜身,這是對員工人格權的侵犯;而對于“公司要求上交手機,不交就罰款,發現就下崗”的要求,存在侵犯員工的所有權以及公民通信自由等權利的可能,同時還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針對公司的搜身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對員工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屬于對員工人格權的侵害。
對于上交手機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經過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在工作期間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并對違反規定的施以必要的處罰,則公司可以對相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如果以紀律之名將員工私人所有的手機強制收繳、集中管理,則可能違反民法典等法律中關于公民通信自由以及物權的規定。如果單位僅因發現未上交手機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建議員工可以向公司工會、領導反映情況,進行協商,如果沒有效果,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對于嚴重侵犯人格權導致有損失的或被違法解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央視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