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在試用期,怎么能跟公司講待遇?”實踐中,許多試用期員工在向用人單位主張勞動權益時,往往會受到這樣的質問。事實上,許多待遇并非因為試用期而與員工“絕緣”。
參加培訓有權索要工資
案例
劉女士入職某公司,在試用期內,她被公司要求參加半個月的上崗前培訓。在這半個月,公司拒絕支付工資,理由是劉女士在這期間沒有從事勞動,無權獲取勞動報酬。
點評
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崗前培訓,是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因此,即使參加培訓,勞動者也有權獲得試用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此標準足額發放工資。
社會保障有權要求享受
案例
朱女士在試用期間,發現公司并沒有為她辦理社會保險,公司的說法是試用期內員工無需辦理。朱女士向人社部門投訴,人社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改正。
點評
公司應當為試用期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障,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即應當辦理。《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的朱女士與公司同樣已建立勞動關系,有權要求公司辦理社會保險。
節假日上班有權領取加班費
案例
謝女士入職一家公司,在兩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后,公司以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謝女士提出自己曾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被公司安排上班,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公司以規章制度規定試用期內員工不享有加班費為由拒絕。
點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分別按照不同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這與勞動者是否處于試用期無關。
因此,即使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對試用期員工免付加班費的內容,也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轉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來源: 日照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