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姐1993年前大學畢業進入某國企工作,剛開始是企業管理崗位,45歲后感覺自己年齡大了,就申請并經單位同意轉入普通員工崗位工作,一直工作到50歲,單位以到達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張大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是干部身份,應當是55歲退休,屬于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張大姐的案件能贏嗎?
勞動仲裁、法院一審與二審全部裁定張大姐勞動合同約定的是普通員工身份,公司以她年滿50歲到達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不違法,沒有支持她的賠償金主張。
張大姐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認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張大姐自1993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自2015年以后一直從事生產技能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雙方勞動合同也明確約定工作崗位屬性,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準退休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