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規范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范風險,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明確險資可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并就出借人資格等予以規定。
市場普遍認為,允許險資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一方面豐富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有助于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產,增厚投資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發揮保險資金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用,對于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具有積極意義。
險資獲準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盤活存量資產利好市場活躍度
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證券以一定費率向證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借券費用的業務。證券出借業務包括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境內債券出借、境外證券出借等監管認可的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也可以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
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
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余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準參與。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產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產、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
《通知》對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決策管理流程進行規范,設置差異化監管標準,堅持分類監管導向。一方面限制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等未達標的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另一方面引導保險機構加強交易對手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交易對手標準,切實防范信用風險。
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最近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低于C類;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證券出借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五)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項的限制。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會長、泰康資產CEO段國圣表示,保險資金作為長期限、大體量資金,持有證券資產時間長、規模大,持倉結構穩定,十分適合開展證券出借業務。允許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對活躍證券市場、增加市場流動性、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從而降低市場波動性、助力價格發現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有利于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增厚投資組合收益,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的作用,進一步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王軍輝表示,保險資管機構參與證券出借,能夠有力緩解融券業務券源不足這個最大瓶頸,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活躍程度,彰顯長期機構投資者服務國內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
對債券借入人實施嚴格準入管理
保險機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境內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借券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于A類。
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業務,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作為債券借入人,并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借入人為證券公司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6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分類監管評級不得低于A類;借入人為商業銀行的,其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已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保險機構參與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對境外證券借入人實施嚴格的準入管理。借入人應當為金融機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務經驗豐富,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不低于8年;
(二)財務狀況穩健,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資信狀況良好,長期信用評級不低于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應評級;
(四)風險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規定。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單只證券出借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單只證券出借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同時應當合理管控出借證券剩余期限。
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
《通知》強化審慎監管理念,建立資產擔保機制。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出借業務,要求證券借入方提供擔保,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強調擔保比例持續達標,增強資產安全性。
保險機構參與境內債券出借和境外證券出借業務,應當要求證券借入人提供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
保險機構應當選擇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擔保物,并根據擔保物的風險特征和流動性水平約定相應的擔保比例。擔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證券市值的102%。保險機構應當對擔保物的資信情況、違約風險等進行審慎估值,并持續監測擔保物的價值變動。當實際擔保比例低于合同約定時,保險機構應當要求借入人及時補足。當借入人發生違約時,保險機構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保留或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加強證券出借業務的關聯交易管理
《通知》要求加強合規管理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明確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不終止確認、在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上不放松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交易對手管理、資產擔保、資產托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和計量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出借證券應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產比例管理,出借期限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納入流動性監測比例計算。
保險機構應當將出借的證券納入托管范圍,與托管人簽訂托管合同,約定各方在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擔保物存管等環節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資產安全保障機制。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證券出借業務的關聯交易管理,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不得從事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交易。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情況納入季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情況納入年度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證券出借規模、出借比例、擔保水平、風險評估等。
利好證券市場及市場參與主體
市場普遍認為,允許險資參與證券出借業務,一方面豐富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有助于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產,增厚投資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發揮保險資金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用,對于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具有積極意義。
華泰證券首席執行官周易表示,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利好證券市場及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市場而言,有助于擴容融券券源供給,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效率和定價能力,抑制市場投機行為,建立健全市場多空機制;對保險機構而言,有助于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產,增厚保險資金整體收益;對證券公司而言,險資參與出借豐富了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點,有助于二者構建更為良性、雙向增益的生態模式;對市場投資者而言,券源的逐步增加有助于豐富交易策略,日臻完善的市場定價機制促進投資者堅定長期價值投資理念。
中信證券總經理楊明輝表示:允許保險資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不僅進一步豐富了國內融券業務的券源供給,而且可以促進保險資金通過證券出借其長期持有的股票,獲得穩定的無風險收益,促進保險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資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以帶來券源的有益補充。對投資者而言,更有效地對沖市場風險,管理投資組合的波動;對于市場結構來說,保險出借后,券源進一步豐富,有利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促進國內投資者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和改善;從資本市場建設來看,券源的增加,融券業務的發展,有利于豐富券商服務投資者的工具,有利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增加中國資本市場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增強中國資本市場更加開放和國際化的基礎,進一步促進中國資本市場健康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