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在離婚時,對房產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于是,為了能順利離婚,有的人就會做出妥協:大家都別爭了,房子給孩子!如此一來,離婚證順利到手。可殊不知,三年五載過后,房屋貸款結清,房產證上登記名字的那一方卻不想過戶給孩子了,并堂而皇之地宣稱:法律規定房屋在過戶之前,贈與是可以任意撤銷的!
郭律師碰到的此類案件和咨詢不少,下面,我就以案說法,來跟大家講一講,離婚協議上約定好房屋贈與給子女的,一方真的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嗎?
案 例
紀某(男)與楊某(女)1991年結婚,同年生育一女紀小某。2003年紀某和楊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一直未辦理產權登記。2007年紀某和楊某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上約定:該商品房產權歸孩子所有,男方有長期居住權”。
后紀某于2008年搬出該房屋,2014年紀某將上述房產登記到自己名下,并以此房產抵押貸款30萬元。紀小某多次要求紀某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遭到拒絕后,將紀某和楊某起訴至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為紀小某,并且要求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做出(2014)延民初字第06242號判決,內容如下:
1、訟爭房屋歸原告紀小某所有;
2、被告紀某、楊某,在上述房產符合過戶條件后十日內協助原告紀小某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被告紀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離婚協議中夫妻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一方反悔時,能否撤銷。
不少父母在離婚時出于對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對子女今后利益的保護,以及對雙方利益平衡的考慮,會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為子女所有。由于離婚協議畢竟是涉及身份關系并以解除身份關系為前提的協議,所以能否簡單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撤銷贈與的相關規定呢?
這個問題,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隨時撤銷此“贈與”。《民法典》第658條(原為《合同法》第186條,現已失效)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該規定,本案中,紀某、楊某雖在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與紀某,但之后并未實際辦理過戶手續,所以紀某可撤銷贈與。紀小某要求二被告將房屋過戶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不可以撤銷此“贈與”。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合同,離婚協議書是具有強烈身份關系屬性的民事合同,解決夫妻財產爭議原則上應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原為《婚姻法》,現已失效)。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條款是基于夫妻之間身份關系的變化達成的協議,與《民法典》中規定的贈與合同有所不同,不能適用其相關規定。
律師觀點
郭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在于:
1、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屬于同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2、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此條規定可以得知,只有當離婚協議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法院才能支持反悔的一方。本案中,紀某如要行使撤銷權,除非證明他與楊某的離婚協議訂立時有欺詐脅迫的情況,否則,不能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隨意反悔,拒絕將房屋過戶給紀小某。
律師建議
郭律師奉勸大家,盡量不要在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原因如下:
1、有很多夫妻離婚時不得已選擇了將雙方爭執不下的房產贈與給子女,這樣的作法雖然解決了當下的燃眉之急,但是卻為以后的履行埋下了較深的隱患,一旦發生一方反悔不予過戶的情況,勢必要像本案中的當事人一樣,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類似本案中的這種情況,其實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比較有爭議的,并非全國各地的所有法院都統一了裁判口徑,雖然目前主流的裁判觀點是支持子女的過戶請求,認為不能隨意撤銷贈與,但是為了保險起見,最好不要做這樣的約定。
2、房子即使給了子女,子女也未必會領情,因為他(她)知道,自己的父母是為了順利離婚才達成的妥協,將房子留給自己。即使房子能順利過戶,成年子女也可以隨時將房子賣掉或者抵押,父母完全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