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失火、奪命電動車……電動車引發的事故屢屢見諸報端,但實際上,對于電動車違停、飛線充電、電動車入戶等問題法律早已明令禁止。電動車生產商、管理者、所有者、小區物業……責任到底該誰擔?電動車失火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受刑罰,還是承擔民事責任?治理電動車隱患,如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對這一系列問題,海淀法院法官結合實際案例,一一給出了解答。
電動車使用者、所有者是第一責任人
法院曾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個停放有電動車的門店發生火災,將隔壁倉庫以及倉庫庫存物品燒毀,導致倉庫不能經營,停業2個月,造成巨大損失。
對此,法院判決發生火災的門店賠償隔壁倉庫實際經營者王先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75萬余元及鑒定費用2萬余元。
法官介紹,本案中,門店經營者對于電動車電瓶充電引發建筑火災應有預見能力,但其未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所以,對火災負全部責任。
有時一起事故,還會牽扯多方人員。
例如,2019年,一棟居民樓房一層通道內的電動車突然起火,彌漫著大量黑煙,租住在三樓的鄭先生從通向四樓樓道的窗戶跳樓逃生,造成身體多處受傷。后送醫院救治,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鄭先生提起訴訟,將出租房的房東、二房東及電動自行車車主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自己的損失。
對于責任,幾方當事人互相推諉,都認為自己無責!
車輛所有人陶某說,案發時,自己回了老家,而且走之前,拔掉了電動車的電源,停放車輛的地點也是經過房屋管理人朱某同意的,如果要擔責,也是朱某承擔管理責任。
房屋的產權人也認為涉案樓房已經出租給朱某,在租賃期內其有義務做好消防等工作,出了事故,責任應由朱某負責。
朱某則辯稱,事發時,是一層樓道口電動車著火,對樓上住戶雖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并未達到嚴重威脅生命安全的程度;著火后,眾人在不到十分鐘之內就將火撲滅,其他住戶也安全下樓,可見火災事故與鄭先生跳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出租房屋沒有批建手續,未經消防驗收,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未能提供相應的購買單據、合格證書等,未盡到對自身物品的管理責任,房屋所有者、實際管理人及電動車所有人,應就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鄭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合理評估當時的火情,跳樓逃生違反了自身必要的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大小,酌定判決電動車所有者承擔35%的賠償責任,二房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房主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造成嚴重后果涉案人員要承擔刑責
上述案件中,責任人還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刑事法條,也將啟動。
本市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電動車引發的失火罪。
2011年起,周某將位于通州區宋莊鎮的一處自建二層樓內的19間房屋對外群租。整棟樓僅有一個出口,但周某仍然長期放任劉某等租戶私拉電線,在院內樓梯口處給電動車充電。2019年8月8日19時許,劉某像往常一樣回到出租屋,并將自行加裝了電池的電動車放在一層樓梯口處充電,隨后返回房間休息。第二天凌晨1時40分,電動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發現起火后,劉某帶著女兒和另一女孩逃生,期間三人均被燒傷。周某得知消息后,也立刻叫上兒子趕往現場救援,救出兩租戶,但不幸的是,租戶張某被當場燒死。劉某本人被燒成重傷二級,另有五名租戶被不同程度燒傷。
事發后,周某賠償了多名傷者醫療費共54萬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某、劉某被公訴至法院,兩人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周某在將其具有消防逃生隱患的房屋向外對多人出租過程中,對租戶的安全用電等行為疏于監督管理,導致發生火災,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及財物損失,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失火罪;劉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過失引發火災,造成上述嚴重后果,其行為也構成失火罪。考慮到周某在火災發生后及時、積極救援,避免了更嚴重后果的發生,而劉某在火災發生后主動救援他人,且其本人及女兒均被燒傷,法院綜合全案證據,一審以失火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認為,火災并非是其直接造成的,劉某作為直接責任人被判處緩刑,自己也應改判緩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分析稱,電動車失火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失火罪對此有明確追責標準,以下情形需立案: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等。
除了失火罪,常見的還有消防責任事故罪。如8月27日大連金普新區凱旋國際大廈發生的火災,經查明,火災原因系電動平衡車充電器電源線插頭與插座接觸不良發熱引燃周圍木質衣柜等可燃物所致。根據掌握的證據線索,針對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對隱患長期拒不整改的問題,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經理袁某因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并進行刑事偵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物業未盡安保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電動車的管理,物業應在小區內設置統一的車輛停放場地,并對車輛停放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未盡到上述管理職責,物業應承擔安保義務不作為的補充賠償責任。”法官說道。
此前一起案件中,某小區停在樓門口的電動車發生自燃,起火時該單元門口共停放了11輛電動車及1輛摩托車,引發居民樓火災,造成居民何先生和他的女兒重度燒傷,何先生被送至醫院醫治無效死亡。
根據火災成因認定,起火是由電動車內部電氣線路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據此,法院認定,電動車車主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由于物業公司未在小區內設置統一的車輛停放場地,也未對車輛停放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時確實存在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混亂等缺陷,留下了安全隱患,因此,判決物業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物業不是不想管,但更不愿與業主發生沖突”——這是打官司時,物業代理人常常說的一句話。
對于物業這種“怠管”現象,法官也舉了一起實際案例。
曾發生過一起物業保安在清理單元門口的電動車過程中與業主爭吵的案件,爭吵后,業主猝死,業主家屬要求物業承擔責任。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對占用樓棟門口的公共通道亂停亂放的電動車進行規范清理,屬于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維護全體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保安并不存在暴力拖拽電動車及語言攻擊、態度惡劣的情形,因此物業方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在行使正常管理權、制止違法行為時,造成違法人自身受損,物業服務部門無需承擔責任。”法官明確說道。
法官還進一步提醒,對于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對于沒有管理單位的,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消防法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另外,法官還指出,電動車因產品質量發生火災的,生產者、銷售者也需承擔責任。
法官建議:全鏈條式整治根除電動車安全事故頑疾
“只有電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及物業公司、社區居委會等眾多責任主體共同擔起社會責任,監管部門運用全鏈條式監管手段進行監督管理,才能遏制不斷發生的電動車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隱患。”
對此,法官建議道:首先,統一裁判尺度,引領社會治理。以往經驗表明,對于具有長期難以治理的社會問題,特殊立法或司法解釋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可以借鑒治理酒駕、高空拋物等社會問題。
其次,源頭監督,加強電動車及相關產品安全質量管理,治理電動車改裝、超標問題。對于產品質量問題頻發的企業實施行業禁入,嚴厲取締私自改裝電動車的維修機構。
同時,加大行政執法處罰力度,督促物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力度。
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與公共服務并行,滿足群眾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現實需求。科學設置電動車停放區域、固定充電位的安裝,是減少電動車引發事故的重要舉措。但是,目前有的社區雖然設置了充電位,但要收取高額管理費和充電費。“如何平衡市場服務的積極性與用戶自覺守法的主動性,也考驗著社區治理的軟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