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婚前患有骨結核病,結婚登記時沒有如實告知我這一情況。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我發現陶某經常背著我到醫院看病、服藥,遂起疑心。后來,我通過翻看陶某的東西以及向左鄰右舍調查得知,陶某在婚前就患上了該種疾病。
我感覺受到了欺騙,而且婚姻生活質量較差,因此要求離婚,可陶某不同意。請問,我該如何與陶某分手?
讀者 孫某
孫某: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條規定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患有重大疾病者有結婚自由的權利。雖然重大疾病不再屬于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重大疾病不僅對婚姻生活會有影響,也會增加未患病一方的義務,所以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的病情如實告知對方。如果盡了告知義務,對方仍選擇與其步入婚姻殿堂,該婚姻合法有效。
二是患重疾一方婚前未盡告知義務的,該婚姻是否有效,主動權或選擇權掌握在被隱瞞一方。對方婚后知道真相后認可婚姻關系,且一年內未選擇申請撤銷的,則該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知道真相后不愿相伴一生,則可以自知道真相時的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由于骨結核病屬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盡告知義務,你也不認可該婚姻關系,所以你有權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實之日起的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另外,你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第2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一并請求陶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兼職律師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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