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被逮捕了,這意味著什么?逮捕后續又是什么?
今天,
黃小明想跟大家聊一聊
什么是逮捕?
刑事案件逮捕后續程序又是如何的?
逮捕屬于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
01
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了侵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審判的案件。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
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機關首先會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拘留之后還要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逮捕,則犯罪嫌疑人繼續被羈押。
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有7天的時間來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逮捕是一項非常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因而逮捕也有嚴格的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可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即意味著檢察機關經審查證據認為,有證據證明該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且具有社會危險性,不適用取保候審,應當繼續羈押。
逮捕后續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02
逮捕后,公安機關可以開展不超過兩個月時間的偵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后,案件即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起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同時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檢察機關將案件起訴至法院,則由法院負責審判,進入審判階段。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則社會公眾均可以帶著身份證等材料到法院旁聽庭審,但應遵守法庭秩序。但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例如強奸案、強制猥褻案等均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所以是不公開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不會向社會公開。
經過法庭審理,由法庭行使審判權,判決被告人是否有罪,決定判處的刑罰。判決之后,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則進入第二審程序,如果被告人不上訴或者檢察機關不抗訴,則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后,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個程序,一般情況下,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交監獄執行,執行完畢刑事訴訟流程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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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三木
編輯丨陌
圖丨網絡
<第17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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